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法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环境法典论文文献综述
孙佑海,王倩[1](2019)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规制限度研究——“公私划分”视野下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异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出绿色规制应有限度。其审议稿设立"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专章(第一次审议稿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将传统的环境侵权责任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环境侵权所指向的权利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私权,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指向的对象是公共利益,由环境法调整,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将导致公、私法体系的混乱。为保证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回归救济私益的价值取向,专章规范环境侵权责任,同时建议增设与环境保护法和其他规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相衔接的条款。(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何江[2](2019)在《为什么环境法需要法典化——基于法律复杂化理论的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法治四十年的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经历了一个从"环境加法时代"到"环境减法时代"的转向。实证研究表明,"环境加法时代"构筑的环境法律体系日益呈现出肥大化、技术化、不统一和不确定的法律复杂化表征,并引发了现实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环境决策(或判决)的可接受性减弱、环境法治秩序"液态化"和环境法律的可信赖性降低等机能障碍。在"环境减法时代",环境法法典化议题的形成既非"政治狂欢"亦非"理论幻构",而是旨在通过法典高度的简约性、便捷的适用性、严密的逻辑性和适度的稳定性,来消解环境法律复杂化及其附带的复杂性机能障碍。编纂引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典正当其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5期)
余彦[3](2019)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引入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需要法律制度做出回应,仅仅依靠私法上的相邻关系和传统地役权的溢出效应无法承受环境保护之重,公法上的高权行政和既有私法行政工具均存在局限。环境保护地役权作为能够同时保障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新型制度被寄予厚望。现行《物权法》对地役权的规定存在定义过于狭窄无法兼容环境保护地役权、设立条件与环境保护地役权需役地的不确定性存在矛盾、登记制度无法回应环境保护地役权特殊需要等不足之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定,可能不能完全满足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引入和实施。通过对域外同类制度的考察和借鉴,可以在适度修改地役权定义的基础上增加特别条款,以成立依据、成立方式和成立程序等方面为重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9年05期)
赵悦,刘尉[4](2019)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王秀卫[5](2019)在《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未明确解决生态环境损害纠纷类型化问题,在基本概念、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生态修复与赔偿损失的关系方面,仍需进一步修正。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概念,对于纯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完善"第叁人过错"相关表述,合理分配生态修复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吕忠梅[6](2019)在《法典化时代的环境法·为长江保护立良法(代序)》一文中研究指出看到《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1卷)的清样稿,心潮起伏。叁年前,从武汉漂到北京;两年前,在清华大学法学院"落户"。心心念念要把论丛继续做下去,保持一份学术初心,守望一片理论家园。在大家的大力支持下,"变脸"后的《环境资源法论丛》终于得以面世。最近几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标志性窗口期,也是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再创新的历史性机遇期,有太多的中国法律现象值得研究,有大好的条件去完成中国环境法学的理论建树。本卷选择了法典编纂与长江保护立法两个点,以期从不同侧面呈现法学理论在新时代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展示环境法学研究在变革期的新方位与新使命。(本文来源于《环境资源法论丛》期刊2019年00期)
艾卡德·雷宾德,章楚加[7](2019)在《德国环境法典编纂之论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是否应当编纂一部环境法典问题,德国法学界存在支持与反对两派意见。纵观德国环境立法历程,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是大量的环境立法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是快速立法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纷乱无序。通过环境法典编纂,既能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清理与协调,又有利于改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实施困境。尽管德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面临重重挑战,但学者所提之反对理由,皆能通过环境法典内容的编纂设计得到妥当处理。基于全局视角而论,编纂一部环境法典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本文来源于《环境资源法论丛》期刊2019年00期)
沈百鑫[8](2019)在《德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核心问题和受挫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进程和环境政策与法律的最新进展表明,环境法治还面临重大挑战。环境法典编纂作为整合环境法律规范和提升环境法实施效力的方案,是推动环境法治发展的可能选择,德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虽不顺利但仍有可借鉴之处。德国环境法典编纂中面临法典化的时代质疑、选择法典编纂模式、清晰环境保护法的边界、认识部门法间的协调及与法律改革之间的关系等核心问题,因为联邦与州权竞争、环境法创新的顾虑等原因而遭遇了挫折。基于德国环境法法典化的经验,结合我国环境法治面临的现实困难,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应当重点研究法典编纂模式选择、环境法的内部协调和外部体系协调等问题,寻找合适的法典化道路。(本文来源于《环境资源法论丛》期刊2019年00期)
刘长兴[9](2019)在《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权的理论设想还没有转化为系统的制度方案和有效的法治实践,其法定化举步维艰。充分认识环境权的人格权属性,特别是作为环境权之核心内容的良好环境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健康之间的必然联系,可发现环境权法定化的人格权法路径。良好环境权的健康诉求可以通过解释纳入健康权的保护范围,享有美好环境的诉求构成环境人格的独特内容,需要立法上的确认。民法典人格权编制定中,应当将环境权法定化的需求与人格权法落实绿色原则的要求结合起来,在人格权的基本规定中明确良好环境权为新型人格权,在健康权条文中加入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创设专门的良好环境权条文以及相应的保护规则条文,推进环境权的法定化以及《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在人格权法中落实。(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杨立新,李怡雯[10](2019)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叁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结果要件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上,应当对故意侵权和重大过失侵权有所区别。(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环境法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法治四十年的环境法律制度变迁,经历了一个从"环境加法时代"到"环境减法时代"的转向。实证研究表明,"环境加法时代"构筑的环境法律体系日益呈现出肥大化、技术化、不统一和不确定的法律复杂化表征,并引发了现实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环境决策(或判决)的可接受性减弱、环境法治秩序"液态化"和环境法律的可信赖性降低等机能障碍。在"环境减法时代",环境法法典化议题的形成既非"政治狂欢"亦非"理论幻构",而是旨在通过法典高度的简约性、便捷的适用性、严密的逻辑性和适度的稳定性,来消解环境法律复杂化及其附带的复杂性机能障碍。编纂引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典正当其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法典论文参考文献
[1].孙佑海,王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规制限度研究——“公私划分”视野下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纳入民法典的异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
[2].何江.为什么环境法需要法典化——基于法律复杂化理论的证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3].余彦.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引入及完善[J].求索.2019
[4].赵悦,刘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王秀卫.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6].吕忠梅.法典化时代的环境法·为长江保护立良法(代序)[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
[7].艾卡德·雷宾德,章楚加.德国环境法典编纂之论据[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
[8].沈百鑫.德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核心问题和受挫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9
[9].刘长兴.环境权保护的人格权法进路——兼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现[J].法学评论.2019
[10].杨立新,李怡雯.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