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故应对其股权转让进行适当的限制,赋予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即是一种常见的限制措施。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没有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所以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又必须是合理的、适度的。因此,设计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必须在股权转让自由和股权转让限制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既要让转让股东相对自由地转让股权,不能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而使其经济利益受损,又要尽可能地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促进经济运行的效率。本文共分四个章节,分别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立法变迁、行使条件和法律保护等问题作了阐述。第一章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基本理论。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其他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转让的股权所享有的优先受让的权利。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学者们或从传统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或从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分类的角度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说。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约定的权利,是一种既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如优先效力和对抗效力)、又具有债权的部分特征(如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的平等性)的权利,是一种形成权、专属权、自益权、程序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对股权转让自由、交易安全、第三人利益影响甚巨,故它的存在必须有其合理的正当性基础。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保护股东合理预期、维持公司人合性质和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第二章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变迁。根据美国学者M·V·爱森伯格对公司法规范分类,笔者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模式区分为强制性模式、赋权性模式和补充性模式,并指出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模式变迁的趋势,最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模式变迁的合理性作了详细解说。第三章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转让股东向现有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行使的主体条件是“其他股东”,即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股东,不包括已同意股东和被视为同意的股东。行使的实质条件是“同等条件”,即当采取由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或由法院确定的方式、采取通过拍卖或招标确定的方式确定条件的具体内容时,“同等条件”应是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条件与第三人购买的条件绝对相同和完全一致;当采取由转让股东与第三人协商方式确定条件的内容时,应尽量坚持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条件与第三人购买的条件绝对相同和完全一致,只有在不实质性地减损转让股东的利益或经转让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认为同等条件是指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大致相同。行使的其他条件包括通知、期限等。第四章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保护。无救济即无权利。当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应赋予权利人以救济权。因此,笔者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为的认定、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担保、诉讼判决等问题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