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救助人等责任限制主体,可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它有别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保护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等责任限制主体的法律制度。正如Denning法官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精辟总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便于审判的一项公共政策规则。它是法律所赋予的促进贸易健康发展的一项权利,其实质则是分摊保险风险的一种途径。”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作了规定,却未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笔者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利于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争议,应该借鉴国外法,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重点列举、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针对海事赔偿责任程序的立法现状。英美法系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争议纳入普通诉讼程序中解决,并辅之以特别的诉讼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设计成为独立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将所有相关争议纳入到统一的程序中解决,而只有双方争议无法调解时才由法院做出判决。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形态。笔者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既不是程序性权利,也不是某种请求性权利,而是一项法定的、实体性的抗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应该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设立成为独立的司法程序。最后,笔者针对现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设想。在系统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审理的特殊性后,提出了一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的立法建议案,勾画了一个较为理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