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愈加频繁,国际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行为便时有发生。最初,对这种新出现的犯罪,各国几乎都没有完善的立法加以规定。但是随着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对管辖权规定的增加,反而出现了对同一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犯罪有很多国家有管辖权的情况。所以,如何解决管辖权竞合问题便成了各国为之头疼的问题。《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没有按照原定目标解决这个问题,之后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也同样规定了“并行管辖”体制。所以目前国际上仍然没有明确解决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管辖权竞合的方法。笔者旨在通过对这类犯罪管辖的分析,以期寻找解决管辖权竞合的方式。本文第一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管辖权竞合概述”主要论述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竞合的产生,简单论述了竞合产生的原因以及国际社会为解决竞合所作出的努力。本文第二章“公约规定产生的管辖权竞合”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国际上关于对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所作出规定的各公约的相关规定。由于国际条约的规定所产生的竞合,第二部分总结了公约对于此类犯罪的管辖权规定以及这些规定可能产生竞合的原因与方式。本文第三章“国内法规定产生的管辖权竞合”是和第二章相对应的章节。本节先介绍了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对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从各国的国内法相关规定中总结出各国根据国内法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并进一步分析由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同一起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产生竞合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解决管辖权竞合的方法。本文第四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优先管辖权探讨”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面分析了三公约和可能产生竞合的原因和方式后,本章试图通过设立优先管辖的方案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管辖权竞合问题。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设立优先管辖权是一个各国国际法学者讨论多年的问题,终究因国家主权、设立优先管辖的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为了惩治犯罪的需要,笔者认为各国应在排除这些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对危害国际民航犯罪的优先管辖,以期更有效的惩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