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托收统一规则》1996年生效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予以采用。但是在国际结算中,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银行之间,往往由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不同,各自的传统习惯与做法不同,经常产生误解,从而引起争议和纠纷,甚至引发诉讼。通过对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花期银行国际托收纠纷案,上海申达公司与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国际托收案,意大利飞奥公司、常州市武进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武进市对外贸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进市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了解到,托收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出口商和进口商向谁主张权利,如何确定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代收行是否有过错,代收行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进口商和代收行的责任承担问题。理论方面主要集中在国际托收关系的法律性质方面。有的观点认为,在国际托收中只存在两个委托代理关系,即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而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从而否定了委托人就代收行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直接向代收行主张权利的可能性。通过对上述典型的国际托收纠纷案的了解得知,代收行不按照托收指示办理托收业务是引起国际托收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本文将以托收行为主线,对托收行与委托人、托收行与代收行,托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实质进行分析。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托收法律问题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托收的定义及特征、从理论和国际惯例角度分析托收的当事人范畴、指出托收与外贸的关系、托收的法律框架、指出托收过程中托收行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的出现。第二部分托收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行与委托人间关系的实质进行分析、《托收统一规则》针对此问题的规定、结合中国银行关于发送《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掌握原则》的通知介绍我国银行作为托收行时的相关规定、中外相关法律的比较及风险防范。第三部分托收行对代收行的义务和责任,主要内容包括托收行与代收行间关系实质的分析、《托收统一规则》针对此问题的规定、我国的特殊规定、中外相关法律的比较及风险防范。第四部分托收行对付款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和我国的《票据法》托收行与付款人间关系的实质分析、我国的特殊规定、中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及风险防范。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分别是委托人与代收行行间关系的实质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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