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留份论文-李贝

必留份论文-李贝

导读:本文包含了必留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留份,必留份,遗嘱自由,民法典编纂

必留份论文文献综述

李贝[1](2019)在《民法典继承编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问——兼论现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特留份制度的引入,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的讨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主流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然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特留份制度的引入与我国继承法的传统原则存在冲突,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产生诸多难题和漏洞,该制度引入的必要性论证并不充分。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放弃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尝试,是明智之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有必要对既有的必留份制度加以完善,尤其是扩大必留份权利人之范围、明确必留份资格之判断时间及份额的确定标准、强化必留份权利人的救济途径等。(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3期)

麦合默旦木·肉孜[2](2014)在《遗嘱自由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每一个国家的继承法都有一种特性,也就是对遗嘱自由规定一定的限制,使遗嘱自由从绝对变为相对。遗嘱自由分为绝对的遗嘱自由和相对的遗嘱自由,相对的遗嘱自由正是指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以法律为依据的一定形式的限制。遗嘱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方式的完善正是本论文所要探讨的主题。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主要方式是必留份,由于必留份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我国继承法开始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现实中部分遗嘱继承纠纷无法得到让人满意的解决。本文以遗嘱自由的限制和限制方式为出发点,对特留份与必留份进行了具体的对比分析,最终得出结论:我国应当改变以往必留份的限制方式,并且设立特留份的限制方式。通过对外国特留份进行考察和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发展趋势,对我国特留份的设立进行探讨,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4-05-15)

胡卓敏[3](2014)在《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世界各国法律,一般都将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决定自己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自由也并不是无限制的,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因此世界各国法律都有相关法律条文对遗嘱自由予以限制。罗马时代,为了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罗马法创设了特留份这一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衡平艺术价值被世界各国继受和传承,大陆法系表现为特留份制度,英美法系则表现为抚养费制度,前者旨在维护家庭成员利益,后者重在保护家庭成员中弱者的利益。而我国对遗嘱自由的现行限制方式为必留份制度,同样也是旨在保护弱者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从经济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环境来看,我国现行继承法及其中必留份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有必要予以完善。但是完善我国继承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采取国外的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有自身固有的优势,但是反映我国社会现实需要的必留份制度也有自身特有的独到之处。本文运用相关法理学、经济学、民法学以及结合社会发展环境,对我国应否设立特留份进行系统研究,以若干年前的两起遗嘱继承案件为切入点,引出如何完善我国继承法的争议,即是否需要构建特留份制度,然后评析特留份制度构建与否的有关争议,并得出我国不需设立特留份制度的结论。然而虽然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时代背景等诸多因素的改变也决定了必留份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人范围过于狭窄,权利受损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等。通过对特留份制度以及必留份制度综合分析以及两项制度之间的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建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必留份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期刊2014-04-24)

和丽军[4](2014)在《论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立法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出于保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利益,特规定必留份制度对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但作为一项保护特别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强制性规定,其概括笼统的规定方式显得过于简陋且难以适用。只有从该制度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出发,通过对其享有的遗产利益进行清楚明晰的确定,对必留份权利的实现、丧失及恢复过程进行准确的规范,理清必留份与其他遗产继承份的关系,才能以妥当的标准及方式保证必留份权利主体的遗产利益,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实现其在继承领域不可替代的价值。(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2014年01期)

檀钊[5](2013)在《论我国继承法修订中特留份与必留份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特留份是遗嘱继承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对遗嘱自由予以必要且合理限制的制度。我国继承法体系中尚未明确规定该项制度。是否需要确立特留份制度成为继承法修订中备受关注的话题。特留份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彰显正义和保证社会公益上,这些价值与功能可以被必留份的价值与功能所涵盖。我国目前不具备施行特留份制度的基础。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是一项与特留份制度相关且有相似之处的制度。该制度已经实施多年,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保留必留份制度并予以完善,是我国修订继承法的妥适选择。(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9期)

李晓娟[6](2013)在《我国《继承法》应完善必留份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各国立法在承认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强调对其加以限制。我国采取的必留份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值此《继承法》修改之际,针对必留份制度存在的部分缺陷,有学者提出引入特留份制度。我国现行的必留份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对其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引入各种制度要慎重分析制度的融合性和延续性,关键在于该制度较之特留份制度更符合我国国情。特留份制度有其优越性,借鉴其优点对必留份制度进行适当修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9期)

欧阳倩[7](2013)在《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从血缘文化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9期)

马恒旭[8](2012)在《论我国遗产必留份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继承法都把遗嘱自由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来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等价的,也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所以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在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当中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古罗马时期所制定的特留份制度体现了一种平衡艺术价值而广为流传,这也成为了遗嘱继承立法的一个标榜而为世界其他各国所竞相效仿。我国由于继承立法还比较落后,并且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在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上还存在着很多的缺点与不足。比如,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体仅限于对胎儿和“双缺乏人”只有这两类人才是我国继承法所保护的对象,即所谓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必留份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不清楚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进而产生了很多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则起不到强有力的保障,并由此造成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本文通过论述遗嘱自由及限制和和介绍国外特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而深入分析了我国遗嘱继承上当中的必留份制度存在着哪些优缺点,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的构想。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必留份性质的识别;我国必留份制度的评价;国外特留份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对必留份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和必留份制度的意义作出了说明。通过追溯必留份制度的起源,介绍了必留份是从何而来为何而立,之后简要介绍了我国关于必留份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我国现行必留份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评价,并且提出了我国必留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立法不完善,并集中讨论了五个主要问题即:必留份权利人范围过窄;必留份权利人资格认定不合理;必留份财产被处分救济难;必留份数额不确定和必留份制度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涉外继承中的继承权;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特留份制度,以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如何完善必留份制度以适应当今国际立法的趋势;第四部分在借鉴各国特留份制度的基础上,从必留份主体、必留份的份额、必留份的扣减等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2-05-01)

周禹翔[9](2012)在《从特留份与必留份比较研究谈建立特留份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特留份制度和必留份制度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两种制度。本文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阐述了两者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同时对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原因和制度构建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9期)

马林琳[10](2012)在《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方式的一种,在《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以相关案情为例,浅谈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1期)

必留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每一个国家的继承法都有一种特性,也就是对遗嘱自由规定一定的限制,使遗嘱自由从绝对变为相对。遗嘱自由分为绝对的遗嘱自由和相对的遗嘱自由,相对的遗嘱自由正是指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以法律为依据的一定形式的限制。遗嘱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方式的完善正是本论文所要探讨的主题。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主要方式是必留份,由于必留份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我国继承法开始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现实中部分遗嘱继承纠纷无法得到让人满意的解决。本文以遗嘱自由的限制和限制方式为出发点,对特留份与必留份进行了具体的对比分析,最终得出结论:我国应当改变以往必留份的限制方式,并且设立特留份的限制方式。通过对外国特留份进行考察和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发展趋势,对我国特留份的设立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必留份论文参考文献

[1].李贝.民法典继承编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问——兼论现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19

[2].麦合默旦木·肉孜.遗嘱自由限制研究[D].新疆大学.2014

[3].胡卓敏.完善我国必留份制度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4

[4].和丽军.论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立法之完善[J].甘肃理论学刊.2014

[5].檀钊.论我国继承法修订中特留份与必留份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

[6].李晓娟.我国《继承法》应完善必留份制度[J].湖北社会科学.2013

[7].欧阳倩.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从血缘文化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

[8].马恒旭.论我国遗产必留份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2

[9].周禹翔.从特留份与必留份比较研究谈建立特留份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

[10].马林琳.浅谈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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