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受贿犯罪体现的是一种“权钱交易”,它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颗毒瘤。受贿罪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从古至今,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一直在试图通过刑法的调整来打击受贿犯罪。尤其是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手段、新类型,给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数额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使受贿数额的认定再次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焦点。我国刑法将受贿数额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能否正确认定受贿数额,直接关系到能否对受贿行为准确定罪量刑。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受贿数额的认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的贿赂类型的认定,实践中更是做法不一。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与认定受贿数额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受贿犯罪数额概述。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受贿数额的概念和种类,厘清受贿数额的概念以及在不同标准下受贿数额的分类;其次基于目前理论界对受贿数额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讨论了认定受贿数额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阐述了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在刑法中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本部分首先根据贿赂的不同分类分别论述了受贿数额的一般认定方法;然后着重论述了在几类特殊情况下受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接着在论述共同犯罪数额的理论学说的基础上,论述了在共同受贿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受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最后通过论述受贿款物去向对认定受贿数额的影响,明确了不是所有用于公务支出的受贿款物都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第三部分:受贿罪数额认定的相关问题。本部分分别论述了受贿罪犯罪形态、罪数形态和主观认识对认定受贿数额的影响。本部分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受贿罪只有在受贿既遂和未遂的情况下,才能计算受贿数额;在主观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受贿人的主观心理与客观实际认定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