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为法条设计比较粗糙,学术界在理解上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上也常有冲突,导致该法条施行11来,适用该法条保护建筑承包人的判决寥寥无几。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探讨当下如何保护建筑承包人与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论文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法律价值,特别是该权利的性质界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性为优先权。在系统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运行中行使条件、司法程序、例外情况等,并讨论了权利的转让与消灭的基础上,论文着重探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消解,笔者提出在预告登记制度没有建立时,应以“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具体内容如下:当该权利与约定抵押权冲突时,结合抵押权公示制度,建设工程抵押权登记公示在先的,取得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在后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建设工程抵押成立但未登记公示的,无论成立先后均劣后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该权利与商品房买受人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冲突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成立在先并已经预告登记的,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的,则后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如果二者在成立时间有冲突的,可以提存的方式解决。当工程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时,应以承包标的比例或债权比例或增加价值范围受偿。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议。包括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为优先权;细化权利的法定条件及其程序;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公示制度;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建立工程履行保证保险。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一、我国现有相关立法梳理及其价值分析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界定三、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借鉴(一) 德国模式:认定为法定抵押权(二) 法国模式:认定为优先权(三) 美国模式:认定为留置权(四) 笔者对几种模式的评析第二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运行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一)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争议(二)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客体的探讨(三)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的分歧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 关于行使权利的条件"工程竣工"的理解(二) 关于行使权利的程序"履行催告"的界定(三) 关于行使权利的方式的争论(四) 关于行使权利期限的延长(五) 关于该权利放弃的条件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转让(一) 立法目的决定该权利为工程承包人所专有(二) 权利属性需要工程承包人专业技能的保障(三) 法律效果表明该权利的转让等同于该权利的放弃四、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消灭(一)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得到实现而消灭(二)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未得实现而消灭第三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冲突一、与约定抵押权的冲突二、与商品房买受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冲突三、工程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一) 建设工程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二) 新建承包人与修缮承包人的权利冲突第四章 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实现的路径一、在我国担保物权中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为优先权二、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适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一) 明确细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适用的法定条件(二) 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三、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公示制度(一) 承包人预告登记的条件(二) 预告登记的方式(三) 预告登记的效力(四) 预告登记的内容四、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一) 工程保证担保的主体(二) 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三) 工程保证担保的法律保障五、建立工程履行保证保险(一) 投保主体(二) 投保方式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论文; 优先权论文; 预告登记论文; 担保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