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设置一定的筛选程序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国家的刑事裁判活动,与专职法官共享司法裁判权,维护国家司法公正与民主的制度。刑事陪审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实行刑事陪审制度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的司法制度。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次以单行法的方式对中国陪审制度作出了统一规范,这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必将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有积极作用。刑事陪审制度的良好运行有赖于陪审理念、司法制度和具体规范制度的支撑,但是目前中国的刑事陪审制度在立法与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对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刑事陪审制度提出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进行深入研究。大法官霍姆斯说过:“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本文第一部分是西方刑事陪审制度的溯源和发展。原始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而现代意义的刑事陪审制度则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近代英国陪审制度引入到大陆法系国家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演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制。在现代,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虽然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有所较少,但陪审制度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刑事陪审制度的理论探析,总结了陪审制度的特点和类型,理论价值和生存条件,为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本文第三部分关于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变迁和发展。清末对陪审制度的移植、民国时期对陪审制度的尝试及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步形成为建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制度经验和基础。但是我国陪审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刑事陪审制度进行理性思考。陪审制度缺乏宪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决定》规定的不完善、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地方化以及陪审理念的缺失都是陪审制度运行的不利因素。在本文最后一个部分,分析了我国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展望了中国陪审制度的未来,在立法与制度规范具体制定上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