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生效条件问题进行研究。航运实践中,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常常因此不能得到及时或有效的救济。因此,本论文选择这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论文共分三章,分别从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各种法律关系、主要的理论学说、笔者的构想及理由分析三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围绕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并探讨了提单合并仲裁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对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生效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关于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过程中存在的多层法律关系,首先,从静态上看,涉及到航次租约和仲裁条款两种法律文件,因此,本章先对航次租约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总结了在实践中形成的各类航次租约标准格式,并对这些航次租约标准格式中包含的仲裁条款进行了特点归纳和分析。其次,从动态上看,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这一过程涉及到提单的签发和转让,因此,本章随后详细论述了两个动态过程,一是提单的签发及如何识别承运人的问题,包括在不同的航次租约情况下如何识别承运人,非租约当事人的第三人如何根据提单识别承运人,以及如何识别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等;二是提单的转让及提单持有人范围的确定问题,包括在CIF、CFR、FOB等不同贸易术语下分别如何确定提单持有人的问题。再次,随着提单被签发或被转让,航次租约提单的法律性质也根据提单持有人身份的不同而相应发生改变,一种情形是,提单为航次租约的承租人持有,此时,对于航次租约承运人和承租人来说,航次租约是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而租约提单的法律性质则只是收据;另一种情形是,租约提单被转让后,为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所持有,此时,对于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来说,提单就是他们之间的运输合同,并且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合同。关于提单有效合并租约仲裁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章分别讨论了租约的法律适用;租约提单的法律适用;以及提单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合并是否有效的法律适用三类不同情形。关于提单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合并是否有效,本章分别从两方面来判断其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判断所合并的租约仲裁条款本身是否有效应适用哪国的法律;二是判断提单对租约仲裁条款的合并是否有效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关于提单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生效问题产生的原因,本章主要归纳为三个,一是提单在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被拟制为法定运输合同;二是由于租约提单的简式性;三是因为承运人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第二章主要介绍有关提单有效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几种理论学说。由于英国既是海运大国,又是仲裁大国,其判例法在该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和成熟的理论观点,并且该理论对其他国家包括对我国的影响也是最为重大,所以本章主要围绕英国对该问题的理论和司法观点来进行论述。英国关于提单有效合并航次租约仲裁条款的学说主要可分为两类:一般性条款有效并入说和明示性条款有效并入说。其中后者又分为仲裁条款明示合并提单有效说和提单明示合并仲裁条款有效说。本章通过将租约条款区分为与租约标的有直接关联的条款和附属性条款,结合三个经典的判例the Annefield案、The Merak案和Rena K案分别对这几种理论进行了介绍。第三章主要介绍笔者关于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生效条件问题的构想和理由。首先,本章从分析数个我国典型的司法案例入手,剖析了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在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生效条件问题上的几种主要观点和做法。随后,本章重点围绕笔者在该问题上的一些观点和构想展开论述。笔者将自己关于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条件构想分成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部分,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这一构想进行了法理基础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其中,法理上的支持理由主要包括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仲裁自愿性理论和格式条款的生效理论;实践上的支持理由则主要是出于维护我国货方利益的考虑。最后,针对在目前的司法和立法现状下,如何避免仲裁条款被不适当并入提单以及由此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笔者分别从中国的提单受让人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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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石油买卖FOB合同与航次租约的衔接问题[J]. 国际石油经济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