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契约严守作为一项古老的原则,被所有文明的法律文化所遵守。然而,在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签订时不可预见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不曾料到的重大困难,这时合同的命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似乎应该接受新的判断,这一法律现象一般被我们称作情事变更。作为契约严守的对立面,情事变更自古以来饱受争议和怀疑,但瞬息万变的客观事件随时发生,以致几乎所有法律体系都无法回避地做出规定。虽然都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功能目标,但其在各个法律文化体系中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生长路径。主要规定之后往往还与多个其他制度交叉、覆盖或者相互限制,从而在各个法律文化体系中形成彼此不同而相对独立的功能体系。复杂的交错使得这一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产生了差别,进而影响了制度的价值选择。本文利用功能比较作为基本的分析工具,在总结几种代表性立法例的基础上,脱离既有的立法例构建出一个相对客观的理想化功能体系。并且以这个体系为框架,将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和归纳,在动态的此消彼长关系中把握其所能形成的价值和功能差异。再依据这种规范的理想模型对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反评价,形成第二次比较。最后从价值选择、法律土壤和制度成本几个方面,简要分析中国未来建构情事变更制度时对外国立法例借鉴和继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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