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城市化建设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它不仅可以促进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城市土地市场的统一,使各种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到更优化地配置。但是城市化发展的加速也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例如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增大、失地农民的权利保护以及土地污染等问题。这些都与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权力定位分不开,因为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拥有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政府目前的权力定位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土地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滞后。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的稳定性和修订程序的复杂性,其修订的速度可能会赶不上社会的变化。但是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如规定、通知等具有的灵活性正好可以弥补法律更新滞后的问题,所以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符合现实情况的土地流转规则;其次,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权力部门,理所当然地享有规则的执行权;最后,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它关系到中国13亿人口的生存问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还伴随着利益的流转,土地流转必须处于监管之下,由政府行使监督权。仔细揣摩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上述权力定位,我们会发现目前的权力定位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中没有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进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主体至今仍然模糊;其次,政府执行权中的流转管理权和流转纠纷处理权,两者权力交叉,且过多注重行政管理权而忽视公共服务的职责。政府通过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垄断权和二级市场上的禁令权,实质是一方面垄断征收权和供地权,另一方面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剥夺了用地单位、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利益,这是政府对执行权的误读;最后,政府作为征地人和供地人其自身也参与土地流转,同时又作为监督人监管土地流转,其公正力容易受到质疑。那么基于上述权力定位的瑕疵,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力定位亟待改进:首先,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则,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主体;其次,完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公共服务的职能;最后,引入外界诸如司法部门、公众参与等第三方对政府权力进行再监督。本文从分析现行土地立法下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权力定位及成因开始,扩展到这种权力定位带来的问题及成因,再通过借鉴西方政府的权力定位,最后推出我国政府权力定位应如何改进,同时本文也可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现行立法下中国城市化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政府权力定位及成因分析第一节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城市化土地流转的规定一、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给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二、政府将征收的土地有偿出让给用地者三、集体土地不得进入市场流转四、农民不享受土地城市化以后的收益第二节 现行立法下中国城市化土地流转中的政府权力定位一、政府行使流转管理权和流转纠纷处理权二、政府以“征收方式”行使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三、政府以限制农地使用权流转行使土地二级市场的禁令权第三节 成因分析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需求沿袭二、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权力定位的承继三、市场经济下政府降低经济发展成本的追求四、土地经济资源要素与社会功能属性认识的模糊五、政府权力认识的欠缺第二章 现行立法下政府权力定位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第一节 问题分析一、现行立法下政府权力定位产生的问题分析二、现行立法下政府权力定位给农民带来的问题分析第二节 成因分析一、现行政府权力定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脱节二、现行政府权力定位为政府获取垄断利益提供便利三、现行政府权力定位严重弱化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四、现行政府权力定位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利益流失五、现行政府权力定位削弱了土地流转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制衡第三章 西方政府在城市化土地流转中权力定位的比较分析第一节 西方工业化后期城市化土地流转的特征分析一、土地具有单纯的生产要素性二、土地流转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性三、土地权利流转具有双重性四、土地权利的征收具有多样性第二节 西方政府权力定位分析一、土地权利的界定及维护权二、土地宏观调控的公共管理权三、一级市场土地所有权流转的有限参与权四、土地流转市场规则的制定权和监督权第三节 比较分析一、所有制背景不同二、经济体制不同三、权力制约机制不同四、土地功能不同五、政府职责不同第四章 中国城市化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权力定位的改进第一节 中国城市化土地流转的社会需求与利益诉求一、土地流转的社会需求二、土地流转的利益诉求第二节 中国城市化土地流转的目标追求一、中国土地的三重功能二、中国城市化土地流转的目标第三节 政府权力定位的改进一、土地流转制度制定权的完善二、土地流转管理权和纠纷处理权的分离三、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明确四、土地宏观调控权的强化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城市化论文; 土地流转论文; 政府权力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