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再认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再认识

论文摘要

证明标准问题在诉讼证明当中是个至为重要的问题,法官由此决定待证事实是否得到了证明,当事人因之而决定自己的诉讼策略,案件的判决也从而最终得出。但是由于证明标准问题直接关涉到法官的主观世界,所以证明标准问题的讨论一直处于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境地。而这种两难境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证明标准自身兼顾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特征:主观性是诉讼证明的本质体现,而客观性则是为了让证明标准本身具备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对主观性和客观性两方面的强调和倾向不同,则出现了不同的证明标准理论。由于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形成统一观点是如此地艰难,以致于证明标准问题一直被认为是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而也有学者因为其建构的艰难提出了证明标准是乌托邦无法建构的观点。本文的作者能力有限,但是也希望可以在比较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此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助益。本文的主要方法是首先对证明标准问题中内心确信和盖然性这两个基本概念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行重新地位和认识,并以此关系贯穿全文来论证证明标准问题,也就是说在以证明标准本质的主观性为中心,兼顾其客观性要求。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证明标准的本质就是内心确信,但是这个内心确信是嵌入了盖然性概念的,从而具备了客观性的特点。在司法实务中证明标准不存在建构的问题,他就是法官的内心确信;但是在理论界它是可以也是需要进行建构的,作者认为在理论界应该用“高度盖然性”来表述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并针对不同的要件事实而确定不同的盖然性要求。在文章的第一章,笔者主要讨论了证明标准的含义特征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等内容;第二章,笔者主要论证了证明标准的本质问题,得出结论:证明标准的本质是内心确信(但是由于诉讼证明的限制,这个确信只能是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最低的心证程度),盖然性是对法官这种心证程度的一种表述。盖然性概念是为了解决诉讼证明本身作为一种“历史性证明”的一个操作性装置(盖然性概念的引入只是使得法官更容易形成内心确信,这个功能是与诉讼证明的本质相吻合的)。同时,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选择内心确信证明标准原因。在比较两大法系国家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选择内心确信证明标准有历史的有诉讼构造等的原因,但是主要是为了要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公众对裁判的信赖度。第四章,笔者针对国内主要的证明标准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一些有待商榷的地方,主要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论争进行了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无论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无法承担起充当证明标准的重任,客观真实是我们诉讼证明所追求的目的,但是却不是证明标准本身。第五章,笔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应选择内心确信作为原则性的证明标准,并提出相关理由。并提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界应对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表述进行讨论,其目的是为了使得适用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法官心证体现客观性,并认为这样一个学术性的盖然性表述是可以建构的。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证明标准的含义
  • 一、证明标准含义
  • (一) 证明标准的主体是法官
  • (二) 证明标准的客体是待证事实的事实真相
  • (三) 证明标准的内容是法官对事实真相有限制的内心确信
  • 二、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 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
  • (二)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
  • 三、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 第二章 证明标准的本质
  • 一、德国法院关于证明标准的判例
  • (一) 早期的"绝对内心确信"
  • (二) 德国帝国法院时代"盖然性"为主导的判例
  • (三) 联邦法院时代从"盖然性说"向"内心确信说"的转变
  • 二、证明标准的本质揭示及其盖然性表述
  • (一) 证明标准的本质
  • (二) 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表述
  • 三、大陆法系国家选择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原因
  • (一) 大陆法国家的证明标准
  • (二) 英美法国家证明标准
  • (三) 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的评析
  • 第三章 对我国学者证明标准观点的评析
  • 一、我国的证明标准理论
  • (一) 客观真实说
  • (二) 法律真实说
  • (三) 否定证明标准说
  • 二、对我国证明标准理论的评析
  • (一) 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可以建构的
  • (二) 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所追求的目的,但是却不是证明标准本身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构想
  • 一、以内心确信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证明标准
  • (一) 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着天然的契合度
  • (二) 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可以较好地抑制我国法官审判权的失范
  • (三) 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可以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增加社会公众的信赖感,有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 (四) 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可以避免当事人追求诉讼技巧妨碍事实发现的弊端
  • 二、以高度盖然性来表述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证明标准
  • (一) 我们无法选择英美法系国家那种"盖然性占优势"的表述
  • (二) 应该选择"高度盖然性"来表述我国民事诉讼原则性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上的构想
  • (一) 实体性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 (二) 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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