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弘扬中华文化并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这需要加强对我国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非物质文化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奠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研究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体现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人类遗产的联系和区别,把握好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人类遗产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国际法律保护的基础。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保护理念以及国家主权、充分尊重、利益分配、合作援助四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国家主体、团体主体和个人主体。切实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各项权益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理念、保护原则以及现存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规定,确定并保护好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同时也需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义务主体及其义务内容。现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模式有三,即国际人权法保护模式、国际环境法保护模式和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国际环境法保护模式是目前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模式,其核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名录制度,因此必须继续积极的参加名录的申请,加强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另外,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一种新兴而极具实际意义的制度模式,我们也应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好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决抵制文化霸权主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积极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更加积极和广泛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开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