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从定义与种类两个方面分析了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概念。首先,就定义而言,论文认为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主要是指事前基于被害人同意而实施的损害被害人权益的行为。其次,就种类而言,论文认为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主要包括实在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与推定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与无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等。第二章在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范围的学说进行述评的基础上,就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范围进行了抉择,从而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首先,论文认为关于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范围,即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否定说、肯定说、怀疑说、混合说均不足取,只有区分说值得采用。其次,对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对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特别是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或者合法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犯罪构成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论述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分别对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了探讨。首先,论文认为对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平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其次,论文认为有罪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之刑事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有犯罪认定与刑罚适用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