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论文针对现有的损害赔偿法体系进行分析,其研究的背景在于用经济学的视角检视现有的侵权制度,研究方法在于利用博弈论的思维解释向前看的思路,加上简单化的汉德公式,并且,加上现有的责任保险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外部成本环境,对现有损害赔偿法重新阐释。笔者认为损害赔偿法应该着眼于防止损害的扩大化以及降低社会成本,因此,需要将动机放在产生最多的好处之处。并且,损害赔偿体系中,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侵权赔偿,而是结合了现有的责任保险体制以及社会保障体制,三者共同构成了现有的损害赔偿法体系的建构。从一定的角度来看,侵权体系都是一种社会成本的浪费,侵权法并不能带来一点点的社会收益,它仅仅是在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补偿以及财富分配,然而,在其中的博弈成本以及损耗成本以及寻租的成本,却在无形之中给社会带来了损耗。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一些侵权事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但是,如果采用一定的社会激励方式,却是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机率,进而降低社会成本。法律经济分析的目的,并不是教导大家需要作什么,但是却给一种分析,进而判断何种社会制度是比较合适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经济分析配置后的社会资源,往往都容易降低整个社会成本损耗,因此,通过本文对损害赔偿法进行研究,基本上可以对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以及其他损害赔偿制度有一个较为直观的理解与评价。笔者在应用经济学的工具以简单经济工具得出一些基本的结论,并且,由于损害赔偿体系的复杂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性,我们只有不断地在立法层面上考虑多种因素并辅之以合适的经济学分析,方能得出一种较为合适的损害赔偿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