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在仲裁制度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以仲裁员权利、义务的确立为起点,从仲裁员权利及其实现保障,义务以及责任制度为切入点,研究仲裁员制度的完善。笔者在确定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之间的聘用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仲裁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及现状,借鉴各国的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员权利以及义务的规定,对仲裁员权利及其实现保障和义务及其责任体系进行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全文共三章内容。第一章:仲裁员权利和义务的概述。本章首先对仲裁员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确定本文论述的仲裁员权利和义务是仲裁员对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仲裁员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建立得以确立,这就必须理清仲裁员和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关系。所以本章主要是对仲裁员和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关系进行界定,为仲裁员权利及其实现和义务以及责任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仲裁员的权利及其实现保障。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员享有接受任命的权利,获得报酬和费用的权利,辞职的权利以及获得费用补偿的权利等等。在众多的权利中,仲裁员报酬取得权与仲裁员利益的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同时也是最易被忽略的。所以本章以仲裁员获得报酬权为基点来讨论仲裁员权利及其实现保障。笔者从权利实现保障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仲裁员报酬取得权实现的实践,从仲裁员报酬的收费方式、评估方式,仲裁员报酬的担保机制等方面,探讨仲裁员报酬取得权实现的保障。第三章:仲裁员的义务及其责任制度。本章首先对仲裁员的义务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仲裁员是否能够恰当的履行义务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否公正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必要对仲裁员进行相应的制约。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制约是一种事前的预防,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仲裁员恰当履行义务的一种有力保障。所以笔者依据仲裁员责任的理论,结合我国仲裁员责任的实践,以仲裁员义务履行为基点,提出了关于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重构的建议,包括责任主体,责任的主观要件,责任的行为,诉讼时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