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新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土地制度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在土地政策方面即确立了国有化的基本纲领。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土地政策不断得到调整,但从总体上讲,基本上是以实现土地的国有化为目标。迫于革命形势的压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以争取早日夺取革命的胜利,共产党在土地革命后期以及抗日战争期间有限度地允许土地私有制的存在。解放战争后期及建国初期,共产党推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实行土地改革,从法律上承认土地私人所有权。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土地的私人所有权逐步遭到否定。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党和政府利用农民对政府的感激之情和部分农民互助合作的需要,采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将土地、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国家选派干部加以管理。从此,土地私有制在中国不复存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人民群众开始突破农村土地“三级所有”的模式,采取“包干到户”等形式,摸索承包责任制,并得到中央的肯定。八十年代初,中共中央相继发布五个“一号文件”,确立并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型农村土地政策,并随后载入法律文件,使之成为法律制度并沿用至今。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就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并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其行使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自己经营并自担风险。法律文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称之为“农民集体”),但由于国家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渗透了过多的权力因素,加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早已名存实亡,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实际上处于虚位状态。国家(各级政府)利用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能、处分权能、收益权能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事实上已成为农村土地的真正所有权人。法律的“表达与实践”产生了明显的矛盾,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政治、经济及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从历史上看,尽管从唐末、宋初即已大量出现土地私人所有的现象,并在明清时期逐步发展成熟,但国家始终没有放弃对土地的控制。从本质上讲,中国古代的确有土地私有的社会现象,但并未确立完整的土地私有制,土地的实际权利始终掌握在国家手中。从政治上看,建国初期,由于各种原因,国家需要加强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对农民来说,没有土地就没有一切;国家控制了农村土地,就能使农民受制于国家。于是,国家采用各种手段将土地从农民手中收归集体所有,并实际上由国家掌控。从经济上看,建国初期为迅速实现工业化,需要采用“剪刀差”等形式从农村获得发展的资本以完成原始积累。甚至到了目前,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仍然需要牺牲农村、农民的利益,以获得足够的财力资源。从思想文化上看,建国初期及其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之内的某些认识上的误区,也对农村土地的准国家所有制产生了推动作用。要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就应当对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度进行改革,取消已名存实亡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本已属于国家的农村土地所有权赋予国家,使农地所有权主体名至实归,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现状及成因
  • (一)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现状
  • (二) 农村土地准国家所有制的成因初探
  • 二、学界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争论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学术观点
  • (二) 对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学术观点的评析
  •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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