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希望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得到同步的满足。足球这项竞技运动就是一个很好的媒介,人们为之疯狂,喜怒哀乐都可尽情地宣泄。但是,越来越多的球迷已经不满足于欣赏比赛本身,而是将经济利益的得失融入到足球比赛中去。赌球正是迎合了人们的这种心理。赌球暗藏的巨大经济利益已经影响到了足球运动本身的纯洁性和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赌球行为进行全面的介绍,并且提出若干规制赌球的刑法完善对策。本文的内容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方法、并且概括地说明了研究的目的和宗旨。第二部分为赌球行为的概述。在这一部分里,笔者首先搜集了一些权威资料关于赌博的定义,进而引出赌球的含义。本文针对新时期的赌球行为概括出不同于传统赌球行为的一些特征:如国际性、智能性等。根据这些特点,赌球行为必然产生严重的危害性:(一)破坏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二)破坏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三)破坏足球联赛秩序。接下来,笔者主要介绍的是国内外赌球行为的现状,将国内赌球行为的现状分为两种情形分别进行阐述:一种是普通民众参与赌球,即一般主体参与赌球,另一种是直接参与足球竞技的从业人员,也就是特殊主体参与赌球的现状。在本部分的最后,还介绍了国外赌球的现状。通过该部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赌球行为不仅在我国,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是十分猖獗的,参与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全世界范围内对赌球行为的规制还需加强。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中西方规制赌球行为的立法模式。首先,阐述我国规制赌球行为的立法现状。从我国的足球行业规范到涉及赌球的刑事立法,规制手段逐渐严厉;随后,笔者又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模式。最后结合各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赌球行为立法规制模式,笔者进行了简要的评述。我国规制赌球完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以便更合理,有效地规制赌球。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规制赌球行为所面临的法律困境。笔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分别进行分析。首先,在实体法困境的范围内,笔者将赌球参与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阐释所面临的困境。其次,规制赌球行为的程序法困境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司法快速介入的不畅通,司法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类似案件;另一方面就是赌球行为的刑事证据搜集较为不易。这些困境一直制约着我国司法机关高效地惩治赌球行为,也是日后相关部门规制赌球行为需要针对的重点和难点。第五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针对之前阐述的规制赌球的面临种种困境,并且结合自己的思索,提出四项规制赌球的刑法完善对策:(一)适当增加赌博罪的客观方面;(二)增加赌博罪的特殊主体从重情节;(三)适当提高赌博罪的法定刑;(四)明确开设赌场罪的主体范围。但仅仅依靠刑法规制赌球是远远不够的,刑法本身不是万能的,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也在该部分的最后适当地提出了其他规制赌球的对策。只有将刑法规制方式和相关的其他规制方式有效结合才能更好的遏制赌球行为,并逐渐将赌球的规制正规化,完善化。最后,根据以上几部分的论述,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赌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整个足球领域所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从我国刑事立法角度看,规制赌球行为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并且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就需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原则和制度进行分析,解决这种矛盾,完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