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格式条款”的概念在1999年《合同法》中正式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出现,同时由于媒体的报道,社会公众对格式条款的关注度也在逐年增加。十多年过去了,有关格式条款的全国性立法没有新的突破,而经济形势的发展却日新月异,垄断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格式条款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广大消费者还在承受因格式条款带来的不公平利益分配。本文从格式条款的发源和性质入手,对目前社会上通行的一些格式条款进行收集调查表,分析其对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平、经济健康的危害,进而探讨国内外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最后从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实际出发提出一些规制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希望对格式条款的研究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能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研究的背景、目的和一些创新点。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格式条款的概述。先是考察格式条款的历史起源,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确定其与垄断经济的关联性,阐明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性质,然后提出笔者对格式条款特征的重新认识。之后,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介绍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的情况调查。首先选取了七个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正在使用的格式条款,详细分析里面的内容和不公平因素,进而分析这些格式条款给消费者利益带来的实际损害。之后,从法理的角度以及保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论述规制格式条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三部分是考察国内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情况和方法。从立法层面、行政层面和司法层面去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也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考究我国的立法情况、行政监督力度和司法救济的状况。目的是在学习、对比的前提下,思考我国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不足和可以提高之处。第四部分是提出笔者对我国规制格式条款的几点建议。建议是建立在前面几部分的调查、分析、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了公权力运用方面的国家立法、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的具体建议;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自身努力方面的建议;以及利用好电视、平面、网络等新闻媒体监督力量的建议。笔者对于格式条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在立法、行政、司法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上都显得不足。应该修改现有的法律规定,改革政企不分的经济体制,限制部门立法权和行业保护,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力度,以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努力实现最大的社会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