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沉默权源于罗马法的“不得迫使任何人进行反对自己的诉讼”、“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罪行”、“不得强迫任何人自己控告自己”的诉讼原则。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针对刑事司法人员的讯问所享有的自愿自主地回答问题而不被迫自证其罪及受到不利推定的权利。一般认为,1639年英国李尔本案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沉默权,而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在进一步确认了沉默权,并通过其后的一系列判例不断地对沉默权加以完善。如今,沉默权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并被明确地规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从沉默权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由于其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各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方面的进步意义,符合司法文明发展的历史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实力的不断加强,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再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一直比较重视本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和司法文明建设,有着较好的立法基础和群众基础,因此,我国有必要并有在立法上引进沉默权,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特出情况,应当对沉默权加以必要的限制。本文的写作较多地运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研究英、美、德、法等国沉默权立法过程及立法内容,认识沉默权的意义及其国际化的历史发展趋势。通过比较沉默权概念与其近似概念的比较,明确沉默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范围。文献的研究方法,本文的写作较多地运用了文献的研究方法,通过深入研究国内外学者对沉默权的认识,对沉默权问题进行理论归纳和总结,深入认识沉默权的本质内容。本文的内容由四章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沉默权概述,主要介绍了沉默权的概念、内容、意义,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针对刑事司法人员的讯问所享有的自愿自主地回答问题而不被迫自证其罪及受到不利推定的权利。各国学者对沉默权的内容有不同的归纳,详见正文。沉默权的意义表现为人权保障、抑制刑讯逼供、促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现等几个方面。第二章沉默权理论及实践根据,主要介绍了沉默权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沉默权的理论根据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理论、权力制约理论、无罪推定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等四个方面,表明沉默权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合理性。沉默权的实践根据包括英、美、法、德、日、荷、葡以及规定沉默权的国际公约等关于沉默权的国际立法实践。第三章沉默权的作用,主要介绍了沉默权在促进人权保障、司法文明、程序公正、无罪推定和国际接轨等五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其中人权保障作用是其最重要最核心的作用,该作用促进了沉默权的国际化快速发展。第四章中国土壤上的沉默权,主要介绍了我国沉默权的理论研究状况、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方面内容。我国理论界对是否引进沉默权尚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但是从引进沉默权的必要性来看,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抑制刑讯逼供的现实需要都内在地要求引进沉默权。从引进沉默权的可行性来看,我国理论界对沉默权的探讨和争论应经明确引进沉默权的优势和不足,优势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足则需要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改进,而不应该对沉默权的消极作用过度夸大,从而抑制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的进步。同某些国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为引进沉默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结论部分,在回顾沉默权立法发展的基础上,再次提出本文的论点,即我国应当引进沉默权,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应当对沉默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并提出了应当加以限制的主要刑事犯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