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工程造价管理主体比较分析

大陆与香港工程造价管理主体比较分析

关键词:管理主体造价管理比较分析

0引言

2009年是内地全面推进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一年,造价管理体制也不例外,中国的建筑业正面临着一个继续发展的良好机遇.发展需要环境,体制决定环境,主体填充体制,归根到底,大陆的造价管理主体对内地的造价管理发展起着决定作用。

1香港与内地工程造价管理主体的比较的意义

1.1有助于内地建设业解放思想,确立全新的工程造价管理理念古今中外,任何革命和改革无不一解放思想为先导,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也不例外。在内地,建设体制包括旧的工程造价体制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体制尚未建立,建立什么样的工程造价体系的问题也并未完全解决。旧的工程造价理念还深深的影响着人们,许多人喊着改革的口号,却仍按计划经济的规则办事;许多部门说着要转变职能,却又不愿真为市场服务。中国经济与市场经济联系将更加紧密、经济全球一体化是必然趋势,内地建筑企业应树立全球经营理念。要走出去,要象许多知名的大企业一样,勇于在全球建筑市场上闯荡,经受磨练,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获得更多份额。虽然,国际上225家最大承包商中已有中国建筑企业的名字,但大都排位靠后,中建总公司也不过排在第20位左右,全部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也不足5%。同香港相比,内地的建筑技术、建筑管理等诸多领域都有相当大的差距。[1]通过香港和内地的造价管理主体比较,可以帮助内地建筑企业彻底打破旧思想的束缚,确立必须与国际接轨的理念,了解国际工程造价管理的游戏规则。

1.2学习香港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主体模式,促进内地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的市场化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多年把香港评定为世界上最为自由的经济体系,一些世界权威的机构和传煤也把香港评为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制。香港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在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经济结构、社会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模式。可以这么说,在香港汇集了现在管理理论和实务的精华。香港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高度市场化的,香港特区政府把对经济的管理同行政干预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资本筹集、建设力量组织、法律保障的提供、市场的经营运作、工程计价办法和管理方面有着国际先进水平。97香港回归以后,跟内地方方面面的关系更加密切。这就更利于内地学习香港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改造我们的造价主体管理,使之早日与国际接轨。

2大陆与香港工程造价管理主体的比较

2.1香港与内地造价管理主体不同的根本原因两地造价主体区别在于所处的经济环境、背境不同。内地目前还处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完善的市场结构还未最终建立,许多的管理办法还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作法。就管理主体这个问题来看,主要体现在国家(或各级政府部门)在管理整个工程造价活动中身份不明确,一方面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作为市场管理主体的角色出现;另一方面在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工程)中又是具体的投资者,作为建设市场的一方直接参与具体建设项目的管理。这种双重角色无疑导致了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职责含混不清和重复交叉。而香港地区由于市场体制已经比较完善,市场自身就能够完成自身的管理和投资结构的调整。作为政府不直接管理市场,市场中的诸多因素(如价格、质量、工期)等都由业主和承包商双方自主决定,政府部门不作干预。政府主要从安全、环保等方面间接管理。此外,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对测量师行业的管理来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中介市场。可见,这种对市场的管理是间接的。不象内地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政府占有重要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工程),政府作为投资者进行严格管理,但是这种管理并不是以市场管理者的角度进行的,而是以一个投资主体身份,以追求投资效益为目的所进行的管理。因此,内地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的不完善造成的,许多问题因为不能由市场本身来解决,才造成政府部门不得不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造成了内地与香港之间工程造价管理主体的不同。[2]

2.2香港与内地工程造价管理主体不同的具体表现

2.2.1香港工程造价管理主体主要是工务局工务局的管理重点主要集中在政府投资项目,即公共工程上。工务局下属的各个署(如建筑署、土木工程署等)负责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当于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或“业主”。也就是说,在香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而内地由于长期以来的影响,即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项目都是有国家统一安排和规划的,只存在国家这一投资主体,因此管理方式单一(实际也不需要多种管理方式)。[3]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的多渠道化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到目前为止,内地对工程项目仍然不分类别,实行一样的造价管理模式,虽然现在酝酿进行项目分类管理的模式,但尚未形成事实。

2.2.2对承包商的管理上也有不同香港特区自1997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本港及外国企业一视同仁(这从公共工程注册承包商管理规定的修订中可以看出,1997年以前注册承包商名册分为第I名册和第II名册,修订的管理规定将两份名册合二为一),此外对承包商实行分级管理(如注册承包商分为A、B、C三级),并且各级之间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越级承包(高级承包商也不能承接低级工程)。所以造价的管理主体层次清晰。而内地虽然也有分级的管理体系,但高资质的承包商仍可以承接低资质的工程,使造价的管理主体在管理中更加模糊。

2.2.3对中介咨询业的管理上有所区别香港特区政府对对工料测量行的管理主要通过对许可专业人士的专业资格管理和专业人士的责任与自律机制进行。而内地的咨询企业刚刚完成脱钩改制,尚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誉体系和工作规范,也未实行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4]总之,内地的中介咨询业的管理制度目前处于初步建立阶段,但应看到,其发展趋势是良好的。

3香港地区的管理模式对内地的启示

3.1香港特区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造价管理方式,内地也可采用相似的作法根据目前的改革思路,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竞争性投资项目、基础性投资项目和公益性投资项目三大类,对各类项目采取不同的造价管理方式。竞争性项目鼓励私人投资,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这类项目政府弱化了造价管理,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通过市场进行筹资、投资、建设和经营。基础性投资项目采取国家(或各级政府)和私人投资者联合投资(比如联合入股)的形式,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造价管理方式。公益性投资项目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并根据政府财政状况量力而行,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投资管理制度。

3.2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业主问题,香港的作法也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前已述及,在香港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业主角色的工务局下属的各个署,当项目建完后再移交给具体的使用部门,使工程造价控制更加明确。而在内地,一般是财政性投资的获利部门作为“业主”(例如学校、体委、医院等),这种体制有可能会导致财政资金不能得到合理利用,造成造价的难以控制,因此应该逐渐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分离的制度,从而更加明确了造价管理的主体。

参考文献:

[1]何红锋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

[2]尹贻林主编.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何伯森主编.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4]何伯森主编.国际工程招标与投标.水利水电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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