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模式。然而在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却存在着诸多缺陷,导致实践中协调劳动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难以切实发挥。因此,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除序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引出问题。这部分首先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发的巨大争议和矛盾入手,从立法层面上工会一方强势参与、雇主一方话语权缺失;以及实践层面上雇主一方“规避法律”、工会一方无所作为这两个角度,得出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上下两个层面上都存在不足。第二章介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现状。在这一部分,笔者从立法和政策、建制、运行三个层面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三章分析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缺陷。笔者从立法层面、主体层面、运行层面三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一节分析立法层面存在的缺陷,指出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缺失;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且立法层级较低。第二节分析主体层面存在的缺陷,得出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存在政府一方主导、雇主一方“上弱下强”以及工会一方“上强下弱”的缺陷,导致中央立法和企业实践两个层面上,雇主一方和工会一方之间力量都失衡,并最终导致三方协调机制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第三节分析运行层面存在的不足,指出实践中三方协调仅局限于劳动争议处理层面、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第四章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在这一章,笔者首先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中三方协调原则的体现;其次,介绍了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几种不同的三方协调模式;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及分析,得出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几点启示。第五章是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第一节是立法层面的总体规制,笔者从立法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体现三方协调原则、完善法律架构两个角度进行阐述。第二节是主体层面的横向规制,笔者提出政府职能应重新进行定位,实现管理者向协调者的转变;加强雇主组织培育,保障立法决策过程中的对等参与;工会自身应进行改革,克服“上强下弱”这一体制上的弊病。第三节是运行层面的纵向规制,笔者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强调宏观上应拓宽三方协调的覆盖面,不局限于劳动争议处理层面;中观上应推行区域性和产业性三方协调;微观上则在企业层面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并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以保障三方协调机制作用的切实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