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6年是中美经贸关系发展中极为不平常的一年,因为在这一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美国使用新型贸易政策工具,一改二十多年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立场,对我国出口的铜版纸提起“双反”措施。在对“铜版纸案”做出肯定性初裁后,美国相继又对我国其他出口产品发起了多起“双反”调查。一时间,国内就美国对我国产品实施“双反”措施的正当性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此,我国商务部高层发表意见说美国对华并用“双反”措施违反了美国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则,构成了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歧视。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GATT1994第6条第5款,还有学者认为尽管WTO没有对同时提起“双反"调查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悖于“法理上一事不能二罚”的规定。但是以上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相反,笔者通过对WTO相关法律和美国国内法的分析,得出美国对华采取“双反”的行为有一定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依据的结论。尽管美国对华实施的“双反”措施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法律依据,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美国在具体操作上却有滥用相关规则的嫌疑,其采用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即“替代国”制度,会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出口产品构成重复征税,使我国同时获得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下的双重威胁。对美国这种不合理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笔者试图提供站在我国的立场上,从外部层面和我国自身的制度层面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