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围绕燕庄村委会第三村民组诉中国银行郑州市纬五路支行合同纠纷案展开论述,从而引出本文的研究方向——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尚未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遇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能适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在司法解释中正式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以后,对此情形的解决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金融危机的大形势下引发了许多情事变更案件,如何在司法中正确适用该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浅显的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据以研究案例的基本案情、法院判决要旨并分析案情的争议焦点。主要指出了三种不同的分歧意见,分别是案例中所签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应予解除以及解除的依据。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根据前文对案例的简单介绍,进而展开对案例中所涉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研究。首先是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及立法现状,分别阐述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态度,立法机关至今没有确认情事变更原则,司法机关在实务中遇到诸多此类案件,为统一规范出台了司法解释。其次是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在该原则适用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分析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次是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及其适用效果,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之前的再协商义务,只有再次协商无效的前提下才能解除合同。这其旨在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的稳定。最后简单分析了情事变更和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第三部分本文研究得出的结论,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和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本案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标准,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解除合同。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笔者主张慎用,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