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应收帐款的转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应收账款,国际保理,未来债权转让
应收帐款的转让论文文献综述
谢敏[1](2012)在《应收帐款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主要讨论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法律问题。论文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国际保理的基本原理、流程,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在国际贸易中调整应收账款转让的两个重要规范。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应收账款转让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介绍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依据,以及目前存在争议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时引用了一则案例,介绍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第叁章介绍国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的现状,包括国内的社会经济背景,国内的立法现状以及一则国内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实例,借着对案例的分析,提出在国内应收账款融资中银行作为主体该如何防范风险。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国内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市场潜力以及对我国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以应收账款转让问题为核心,从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两个方面,对应收账款转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重点放在了国际贸易部分。因为该业务发源于国际贸易中,而且无论国外的立法实践还是经济实践都早于我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故在此部分进行了比较相近的阐述。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应收账款转让目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也已经展示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与市场潜力。本文就此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阐述,列举了实例,对应收账款转让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对该业务的主体——商业银行,提出了一些建议。在文末,对应收账款转让这种融资方式的可行性及其潜力进行了肯定,同时,也针对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04-15)
于茜[2](2007)在《论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和支付方式非信用证化的趋势,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中的分量日益加重。在我国保理相关法律缺位,发生国际保理纠纷时容易陷入援引法律为难的困境;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参加的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有关国际惯例补缺适用,因此,研究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对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有重要意义。围绕国际保理的核心问题应收帐款转让展开,集中探讨了应收帐款转让在国际保理中的地位、对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界定以及与应收帐款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消费导刊》期刊2007年11期)
李横[3](2007)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因此,国际保理能有效消除赊销贸易带来的商业风险和外汇风险,克服信用证交易方式中的资金占用、手续繁琐和机制僵化等弊端,除此之外,还具有资金融通、帐务管理等其他功能。正是由于国际保理的这些特点,使得它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本文将对国际保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并立足于国际保理中的核心问题应收账款的实质债权转让的基本问题,分析比较各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及国际惯例的现行做法对国际保理中法律冲突解决途径进行分析。本文首先为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交易模式特征、以及国际保理合同和国际保理基本法律关系;接下来讨论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提出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是特殊的债权转让,以此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的特殊法律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国际保理组织对这些问题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及具体规定,揭示目前世界国际保理立法的主流,为分析和评介我国保理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其中,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的核心,笔者着重对国际保理中对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限制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质押登记等问题进行了逐项分析,就如何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理解这些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解释。最后针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提出了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加快与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7-09-01)
刘海蓉[4](2006)在《应收帐款转让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贸易向纵深发展,应收账款转让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和大陆法系的德、法两国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制度设置,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的相应规定为例的比较研究,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有一定意义。(本文来源于《洛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6期)
王秀转[5](2006)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贸易结算方式,集短期融资、帐务管理、坏帐担保、资信评估、帐款催收于一身,在当今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保理的实质是应收帐款的转让。在国际保理中,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通知进口商后,便丧失了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权利,保理商有权持发票副本等单据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并对销售帐目进行管理,且自行承担因债务人清偿能力造成的呆坏帐风险(有追索权保理除外,以下有述),所有这些法律效果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债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应收帐款所有权从出口商转移给了保理商。 鉴于对应收帐款的转让进行法律规制是国际保理立法首要考虑的问题,我对此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首先,关于未来应收帐款的可转让性。一揽子协议是保理协议的一种常见类型,即双方约定将供应商正常业务中发生的应收帐款大批量的转让(bulkassignment)给保理商,被转让的应收帐款直到保理商和供应商签署这一协议时,仍未能实际的存在,因此确立未来应收帐款的可转让性对国际保理的开展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关于应收帐款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以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作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既考虑到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使得应收帐款可依债权人的意愿自由流转,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再次,关于国际保理应收帐款转让的形式。以书面形式签订应收帐款转让协议,既有利于明确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有公示性,而且不会增加保理商的负担,宜于在国际保理中适用。 最后,关于禁止应收帐款转让条款的效力。禁止应收帐款转让条款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在基础贸易合同中约定禁止将应收帐款转让给其他人。我认为在国际保理中,此条款并不能阻止供应商将应收帐款有效转让给保理商。 又因转让应收帐款不可避免会出现出口保理商与第叁人的权利冲突问题,主要发生在保理商与其它债权受让人、可议付票据持有人、商务代理人之间,所以如何确定保理商的优先受让权也是本文的一个重点。 我国目前有关国际保理的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我根据以上观点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6-04-01)
郭强华[6](2005)在《应收帐款转让融资的财务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特有的一种债权,企业的一种财务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在转移权利的同时,又转移了风险,还可以通过转让融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以应收账款为抵押借款和应收账款让售。应收账款抵借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商订立合同,以(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05年04期)
许洁锦[7](2004)在《试论我国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保理又称“承购应收帐款”,是指保理商以提供融资,管理便利或者坏帐担保为目的而承购供应商对营业地位于另一国家的债务人的应收帐款;可以说没有应收帐款让与,就没有保理。因此,应收帐款能否成功转让直接关系到国际保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应收帐款原本是个会计术语,直接表现为企业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属于财产的一种;从法律角度来说,应收帐款强调是企业或个人的一种权利,是企业或个人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本文则主要从法律角度,将应收帐款作为一种债权,来分析其转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立足于中国目前法制环境,旨在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帐款成功转让提供一些建议。因此,本文必然要分析应收帐款转让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及在中国有哪些规范可适用于这些问题,以及在保理业务实践中如何采取措施保证应收帐款转让成功,避免法律纠纷。本文由五章节构成:第一章,从我国首例保理案分析目前我国国际保理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让与性、转让形式、转让效力等方<WP=4>面的法律问题,应收帐款转让的特殊性问题。第二章,对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分析各国对应收帐款的定义及其应收帐款转让与债权转让的联系和区别。第叁章,论述我国国际保理应收帐款转让中一旦遇到法律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首先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在当事人未有选择时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否指向我国法律;我国法律的相关概念是否适用于应收帐款转让的特殊性;在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无规定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第四章,分析我国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制环境,即我国法院可适用的规范应收帐款转让中主要法律问题的国内法及国际法规范, 分别就应收帐款的可让与性、转让形式、转让效力和优先权问题论述在我国可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具体规定。第五章,基于上述法律问题及法制环境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中法律风险的类型,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主要侧重于保理协议条款的严格制订方面的风险防范。本文目的有二:其一,围绕国际保理的核心——应收帐款转让,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概括总结,使大家对该问题有一全面清晰的把握;其二,将理论上的清晰认识转变成实务中的理性操作,希望大家在国际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能认识到该法律问题的重要性,能够自然联想到相关法律风险,积极的应用已知和探索未知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4-04-27)
窦玫佳[8](2004)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和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近二十余年间,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国际保理因为适应了出口商在国际买方市场中降低贸易风险、增强竞争能力的需要而成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典范,蓬勃兴起。目前国际保理业已经逐渐发展成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在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各国保理的历史渊源以及金融业务传统习惯的不同,各国对保理的概念的认知存在差异,因此国际保理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内涵。目前,世界各国尚未对国际保理作出单行立法,但许多国家从各自的保理业务需要出发选择了不同的法律机制用于规范国际保理。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制订了有关国际保理的公约,同时国际上也产生了协调各国保理公司之间业务关系的国际性保理业务机构,它们制订的业务规则也可作为国际惯例供当事人选用。自上世纪 90 年代起,国际保理业务便在中国开始展开,但时至今日,其发展还不成气候,这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是极不相符的。国内对国际保理问题研究尚不深入,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和影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加入 WTO,为了使我国的企业能够适应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市场,亟需在我国推广国际保理业务,这已成为经贸界的共识。由此,从法律角度出发,认清国际保理的基本法律性质,理清国际保理中的各项法律关系,探讨我国国际保理法律构架并在此 I<WP=4>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将运用民商法的基本法学原理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确定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从应收帐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本质问题着手,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比较,对国际保理这一新型国际金融工具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保理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本文第一章为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产生的历史背景、交易模式特征、以及国际保理合同和国际保理基本法律关系;本文第二章讨论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提出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是特殊的债权转让,以此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第叁章研究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的特殊法律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国际保理组织对这些问题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及具体规定,揭示目前世界国际保理立法的主流,为分析和评介我国保理法律制度奠定基础。第四章通过研究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则国际保理案件,展开对我国过去和现存的保理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评介,再结合前一章的研究最终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4-04-26)
易楚晨[9](2003)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和优先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国际保理业务依然有风险,实务界应该熟悉哪些保理业务可做,哪些保理业务要审慎从事;而对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说,则应熟悉国际保理纠纷的形式,以及该如何借鉴国外相关成案来处理这些纠纷。虽然保理商作为受让人在法律上的基本要求是:对受让的应收帐款能够取得完全排斥第叁者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所有权。但保理商仍然面对着供应商和债务人任何一方违约的风险,如果有这样的情形发生,就可能导致保理商和他人的权利冲突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管理科学》期刊2003年09期)
许旭慧[10](2003)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保理作为新型的国际结算业务,是一种介于商业(汇付与托收)和银行基础的结算方式之间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安排,这种结算方式适应了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的实际情况。因为它具有以下功能和特点:支付功能、信用风险保障作用、融资功能以及费用相对合理。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业务量大大地提升,这就需要我们在国际结算的方式上能更便捷、准确和高效。而国际保理这种结算方式的服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所以说,在未来的几年中,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将有一个扩大数量和范围的趋向,建立更为完善和健全的中国国际结算方式的国际保理制度刻不容缓。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种新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期能够发挥理论在实践中的作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第2页共2页 文章的第一部分就国际保理来源、定义及运行机制进行详细阐述,勾勒出国际保理的整体轮廓。现代保理己完全不同于早期商业行为中的商务代理,卖方和保理商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转变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关系是现代保理产生的标志,这也是展开全文的前提。 国际保理中保理商购入债权的法律机制主要有两种:债权让与机制和约定代位机制。通过对各国国际保理机制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国际保理机制应参考德国,将无追索权的保理确定为标准保理,这样不会产生歧义且有利于保理的发展。国际保理的整个过程都是基于作为帐面债权的应收帐款转让,因此正确认识应收帐款的转让问题是国际保理业务操作的关键。应收帐款转让的可让与性、有效性、转让的对价支付;转让的对内效力、转让的对外效力等六个方面是笔者详尽论述的关键问题,从而较为清晰地阐明国际保理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此外,将国际保理与其它短期贸易融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更进一步说明国际保理自身的特征。 通过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石龄一应收帐款转让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需求及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市场法律环境的措施。 国际保理是一项综合金融服务,应收帐款转让仅是它的法律基础而不能囊括其全部的法律特征,故笔者希望自己今后对其做进一步的探讨和更为扎实地研究以期对这项业务有更全面认识。(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3-04-13)
应收帐款的转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和支付方式非信用证化的趋势,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中的分量日益加重。在我国保理相关法律缺位,发生国际保理纠纷时容易陷入援引法律为难的困境;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参加的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有关国际惯例补缺适用,因此,研究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对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有重要意义。围绕国际保理的核心问题应收帐款转让展开,集中探讨了应收帐款转让在国际保理中的地位、对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界定以及与应收帐款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应收帐款的转让论文参考文献
[1].谢敏.应收帐款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于茜.论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J].消费导刊.2007
[3].李横.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4].刘海蓉.应收帐款转让制度之比较研究[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
[5].王秀转.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6].郭强华.应收帐款转让融资的财务理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5
[7].许洁锦.试论我国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D].华东政法学院.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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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易楚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和优先权问题[J].现代管理科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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