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这是证据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它的价值在于发现案件真实。然而,有原则也就有例外。该条原则的例外就是我国尚未确立起来的特权制度。特权制度规定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可以拒绝作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这种信赖关系包括职务上的关系或身分上的关系,其价值在于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利益。特权制度中,律师一委托人特权制度历史悠久、争议相对较小,很多国家都作了规定。其主要价值在于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鼓励二者间的交流。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制度中的律师—委托人特权的介绍,详细阐释该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争议和构成要件,以对这一制度有一个大体的印象。之后在了解该特权制度的总体框架下,结合中国的现实问题,对中国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予以探讨,分析引入这一制度将会碰到的现实障碍和现实契机。最后结合现有的几个证据草案,得出本文的结论:律师—委托人特权虽然为解决我国现实中碰到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可期待的方案,但由于我国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该制度真正确立尚需时日。本文第一章将通过与其他证据规则的比较,对特权规则的特殊性加以阐释;同时对律师—委托人特权的概念、律师、委托人的概念加以界定,并简要介绍律师工作成果原则。第二章将从律师—委托人特权基本理论的演变入手,着重分析现今支持该特权的两大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隐私理论,同时对这些理论的争议点和提出的质疑加以解释和评价,得出利益权衡的观点。第三章将以英美法系的律师—委托人特权框架为依托,从权利主体、委托人、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特权客体——交流、交流的秘密性、特权的主张程序、特权的放弃和特权的例外七个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一个详尽的阐述,期冀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则能有一个大体的了解。第四章将回到中国,从中国现状入手,分析律师辩护率低的原因——现行法律规定使律师陷入两难处境,提出引入律师—委托人特权的必要。之后分析引入该制度将会碰到的现实障碍和现实契机,得出律师委托人特权引入中国是可期待的。最后,对现有的关于律师—委托人特权立法草案作出分析,指出相关研究的不足和配套制度的缺乏使得该制度在立法上真正确立尚需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