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7年3月16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一个了不起的里程碑。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个法条内规定,这是立法的创新,有利有弊。应该看到,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有很大区别的,虽然合并规定有许多优点,但却因此而造成了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在适用上的一定困难。为更好的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剖析,以便司法实务中对《物权法》第106条有精准的理解和适用。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的主旨,以及本文写作的脉络和主要内容。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本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概括说明,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否定说及肯定说,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此章旨在为全文奠定基础,肯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下文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作铺垫。第二章,讨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无权处分要件及完善建议。介绍无权处分的内涵、我国《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是债权行为的处分还是属于物权行为的处分,各国对此有何规定、我国学者的观点,以及笔者的观点。无权处分的界定与物权变动的模式息息相关,而《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何影响,笔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总结以上论述提出对无权处分要件的完善建议。第三章,讨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要件及完善建议。首先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内涵;再探讨善意的判断标准;善意是否要求无过失、无重大过失或者有无过失在所不论,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同,我国学界的看法不一,通过比较分析,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善意的举证责任,对受让人应采用“推定善意”还是“推定恶意”,是受让人负举证责任,还是真实权利人负举证责任;善意的判断时点;善意的排除情况。据此,笔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要件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讨论“以合理价格转让”要件及完善建议。本章探讨交易行为有偿的意义、交易行为有偿与无偿的取舍;“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意义;合理价格的具体标准,应依据何标准来判断价格是否合理;并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对“以合理价格转让”要件的完善建议。第五章,讨论不动产善意取得权利变动要件。《物权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应作何理解;何为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客体,不是“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应否适用善意取得?如何适用?“已经登记”是指何时?以“已经登记”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权利变动要件具有何意义等。据此,笔者提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权利变动要件的完善建议。结论,总结各章的论述要点及所得的研究成果,对全文的论证结果得出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