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承担论文-徐亚超,陈金华,梁培勤

执行承担论文-徐亚超,陈金华,梁培勤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承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案外人,举证责任,标的物,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簿,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申请执行人,发生效力,诉讼请求

执行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徐亚超,陈金华,梁培勤[1](2017)在《案外人对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李某先后十一次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逾期未还,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一处。后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09)

秦蓓蓓[2](2011)在《论民事执行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从而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的制度在学理上称为民事执行承担。民事执行承担是总结执行实践经验所确立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制度,通过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依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从而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本文一万九千余字分五个部分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论证。第一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一般原理概述。首先对民事执行承担进行了学理上的界定,进而分析了民事执行承担的特征、类型,最后,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两方面对民事执行承担进行了价值分析。第二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比较分析。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域外法律规定的执行承担与我国执行承担制度的差异,从中到外,深入地探究执行承担制度。第叁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依据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介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并驳斥了将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作为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优劣势分析。该部分详细的分析了民事执行承担制度所具有的先天优势,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状态下,该制度存在的一些劣势。第五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现状的检讨,梳理出目前急需解决的几类问题:概念缺位、权利义务不平衡、效力范围模糊、程序及救济瑕疵等,提出了完善构想,即明确执行承担制度立法,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健全执行承担制度执行程序,避免公权力滥用,维护司法程序以及完善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1-04-06)

刘国安[3](2010)在《论执行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强制执行的实质是法院利用国家的司法权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当然司法权从权利属性上应属于国家的强制力的范畴。民事强制执行的价值取向注重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同时兼顾效率优先。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依据上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致使其无法行使权力抑或履行义务时,根据一事不再理、一案不二讼的司法原则,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出发,法院就有必要在强制执行工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即产生本文所论述的执行承担问题。通过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表述,认为其理论基础应为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本文将分四部分对执行承担制度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0-10-01)

秦敏[4](2010)在《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执行承担中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双方内部以及夫妻与第叁人间的外部关系,因应市场化改革而发生着重大变革。1980年版《婚姻法》在施行20余年后于2001年被修正。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年陆续出台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条件和适用准则都做了详尽规定,对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化解夫妻离婚纠纷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夫妻财产以及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仅限于离婚纠纷和借款纠纷等审判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同样需要对夫妻的财产和债务性质作出确认,而此长期以来处于“无法可依”。本文以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以婚姻家庭法与民事执行法律、以夫妻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等多重视角就执行程序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做了深刻剖析。文章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概述,指出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财产共同共有制,但夫妻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紧接着,文章对执行承担的基本含义与主要类型进行论述。在申请执行人变更程序中,几无变更之必要与可能,夫妻仅能因继承关系在申请执行时作为权利人的代位人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被执行人追加与变更程序中,夫妻关系常成为执行追加和直接执行非被执行人一方财产的理由。为有效规范涉夫妻债务案件的执行程序,文章通过案例,指出在执行程序中,应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标准,应规范追加与执行程序,并制定科学的执行救济程序,在不拖延执行效率的同时力求各方权利得到公正保护和救济。最后,文章指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我国婚姻法中似有似无的状况使得夫妻对外代理权限、事项不明,对恶意损害第叁人或配偶权益留下较大空间,为均衡保护交易安全和第叁人与未参与交易的夫或妻的权益,应明确双方对外代理权限,尤其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应从举债数额、举债形式、还款方式、不还款责任、还款担保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9-30)

赵楠楠[5](2010)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承担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原执行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执行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义务需要由与原执行当事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享有或承受的一种制度。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只是得到了一纸生效判决,其真正想要得到的权益却无法实现的情况。特别是遇到当事人主体资格灭失或清偿能力灭失的情况时,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更无从谈起。所以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当事人的诸多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完善民事执行承担制度更显得尤为重要。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其还可以使得当事人间实体权利义务秩序得到恢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正是鉴于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这种重要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亟待需要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解决实践中涉及执行主体的“执行难”状况的我国,对此却鲜有规定。这就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在总结我国民事执行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实践及吸收民事执行承担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外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有益经验来加以完善。本文从民事执行承担的基础理论着手,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内涵、功能、特征、法理基础等方面问题做出合理界定,并对执行承担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做出分析,进而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具体构想,以其对立法有所裨益:明确申请执行承担的法定情形;明确执行承担的职权机构,交付给执行局的执行裁判庭处理;明确执行承担的启动,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明确职权机构对申请民事执行承担的审查及裁定;明确裁定书的送达与具体执行状况;设立当事人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0-05-01)

李婷婷[6](2009)在《论民事执行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执行名义中确定的当事人才能成为执行当事人,执行名义中明确的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之外的案外人,一般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的特殊事由的出现,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要由其他主体来享有或承受,这就产生了民事执行承担问题。民事执行程序作为国家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的公力救济手段之一,其在功能上是保护私权、恢复权利圆满状态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依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成为强制执行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而在众多强制执行制度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制度(执行承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无疑是最能反映这一价值目标的。然而,实践中这一制度日趋广泛的运用也暴露出了其在理论基础、制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任何一项制度,无论从横向角度还是纵向角度看,都是各方面、各环节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篇幅有限的硕士学位论文中不可能对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面展开、面面俱到。因此,本文着重于比较分析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现行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本文全文共计3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概述。这一部分首先明确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及理由,即称执行当事人双方为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以避免称谓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进而提出了民事执行承担的概念。然后,对民事执行承担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分成执行债权人的变更和执行债务人的变更或追加两部分展开介绍。最后,区分了执行承担与诉讼承担、诉讼承担与诉讼担当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这一部分首先对既判力理论进行了简要论述,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既判力主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况,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进而通过对执行名义的列举,明确了部分执行名义不具有既判力,故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作为民事执行承担理论基础有其局限性。然后,分析对执行力的扩张不加限定所造成的交流与理解的混乱,其作为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从本质上来说,执行名义执行力主观范围与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是同一理论不同角度的描述,故而提出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应是执行名义对人效力的扩张。最后,简要介绍执行名义对人效力的扩张,重点论述了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制度的正当性:从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民事执行程序上的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基础叁个方面展开论述。本部分主要是明确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为执行名义对人效力的扩张。第叁部分是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的类型分析与执行承担制度梳理。这一部分首先对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的一般界域进行分析,即执行名义对人效力可扩张至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的人以及诉讼担当之他人。然后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分成执行债权人之承担和执行债务人之承担两个部分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进而明确了该制度中存在的超出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范围的情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这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现状评析,提出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合理。然后结合本文前文的分析与论断明确了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完善的方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刘魁[7](2008)在《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的使命是运用国家的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在价值取向上更注重效率。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因某种原因不存在或不履行义务时,为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就有必要将执行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以外的民事主体。执行承担就是总结执行实践经验所确立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制度,旨在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本文共二万七千余字,分四部分对执行承担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理论阐释。首先,通过分析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不同表述,对民事执行承担的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其次,对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分析了目前通说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的局限性,将其修正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并且提出对执行力扩张的合理约束。第二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比较分析。运用多角度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域外法律规定的执行承担与我国执行承担制度的差异,诉讼承担与执行承担的关系,以及执行承担中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区别,由外到中,由前到后,由表及里地探究执行承担制度。第叁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实务问题研究。从执行实务的角度出发,选择目前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分别论述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问题,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执行承担制度的对接,以及执行中第叁人担保的追加问题。第四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现状的检讨,梳理出目前亟需解决的概念缺位、效力范围模糊、权利义务不平衡、程序及救济瑕疵四类问题,提出了完善构想,即明确执行名义对人的效力的范围,建立执行承担的基本程序,完善执行承担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9-10)

李正良[8](2006)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承担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但民事执行承担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快速高效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为攻克“执行难”问题铺就了捷径;另一方面,倘若无限地扩张,或者缺乏正当程序性的保障,则可能沦为一种执行上的随意,容易产生“执行乱”的弊端,损害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的实际,着眼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现状,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有关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立法规定,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法理基础、执行承担制度的重构等进行了探讨,力图提出一些既维护司法权威,又能充分保护变更、追加后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认识入手,论述了执行承担的内涵、特征以及执行承担的类别和形式;第二部分主要对执行承担制度的法理基础,从其价值目标追求、程序法基础、实体法基础叁个方面作了详尽的论述;第叁部分主要对英、美、法、德、日以及台湾地区关于执行承担的立法规定作了一番考察,并对当前我国执行承担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状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重构作了重点论述,对完善相关立法规定、设立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制度、明确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情形、明确执行承担的职权机构、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具体程序、执行承担的救济制度等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6-09-01)

陈臣[9](2006)在《论民事执行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承担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变通执行的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当遇有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情形时,执行机关依法变更执行债权人或变更、追加执行债务人,从而使执行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得以正常实现。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这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承担制度很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了执行程序的公平和效益价值,在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树立司法威信的同时,促进了市民社会的有序发展。为此,本文的正文包含五部分内容以及引言和结语。 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概述。首先对民事执行承担概念、类型及其特征进行了界定,然后分析了民事执行承担作为一项执行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效力和功能问题。民事执行承担依其概念上的涵义,是指执行程序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被执行人的义务依法转移给其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享有或承担的一种制度。依承担主体的不同,民事执行承担的类型主要表现为: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或追加。同时,因承担主体的不同,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承担对各个执行当事人又有不同的效力。作为一项执行制度,民事执行承担在执行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它使得执行程序得以安定,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通过纠纷解决,有效降低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的威信。 第二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法理基础和价值的分析。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广泛确立是因其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和现实需求的。首先,债权、债务的移转是其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其次,程序法上的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及执行力的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程序法上的理论依据。大陆法系在遵守“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的同时普遍承认,生效判决即执行名义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向第叁人扩张。且一般把受既判力及执行力扩张的该第叁人规定为: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标的物的人、为他人为原告或被告的该他人。最后,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在商事活动日益发达的当代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对债权人的保护。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执行程序上的价值,即执行程序公正价值和执行程序的效益价值。 第叁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情形分析,以及对散见于我国法律及司(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执行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从而保障执行顺利进行的制度在学理上称为民事执行承担。民事执行承担是总结执行实践经验所确立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制度,通过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依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从而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本文一万九千余字分五个部分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论证。第一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一般原理概述。首先对民事执行承担进行了学理上的界定,进而分析了民事执行承担的特征、类型,最后,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两方面对民事执行承担进行了价值分析。第二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比较分析。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域外法律规定的执行承担与我国执行承担制度的差异,从中到外,深入地探究执行承担制度。第叁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依据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介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并驳斥了将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作为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优劣势分析。该部分详细的分析了民事执行承担制度所具有的先天优势,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状态下,该制度存在的一些劣势。第五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现状的检讨,梳理出目前急需解决的几类问题:概念缺位、权利义务不平衡、效力范围模糊、程序及救济瑕疵等,提出了完善构想,即明确执行承担制度立法,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健全执行承担制度执行程序,避免公权力滥用,维护司法程序以及完善救济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1].徐亚超,陈金华,梁培勤.案外人对排除执行承担举证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7

[2].秦蓓蓓.论民事执行承担[D].南京师范大学.2011

[3].刘国安.论执行承担[D].黑龙江大学.2010

[4].秦敏.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执行承担中的理解与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0

[5].赵楠楠.论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0

[6].李婷婷.论民事执行承担[D].西南政法大学.2009

[7].刘魁.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8

[8].李正良.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承担制度之重构[D].山东大学.2006

[9].陈臣.论民事执行承担[D].西南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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