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萨班斯—奥克斯来法案》(以下简称SOA)与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一起,旨在促进资本市场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变革,人们也寄希望于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SOA是变革的产物,其在会计师行业监管、审计的独立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严格要求,对世界各国的会计审计制度、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监管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研究公司审计独立性的法律问题,本文的观点主要来自SOA及相关执行规则的重要启示:1)在SOA下设立公众公司会计检查委员会(PCAOB)对违规者进行调查并对违规者进行惩罚,其不仅对国内的会计公司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在SOA下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国外会计公司也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SOA法案的拘束力延伸到了域外,这也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了国际法的范畴,我国在美上市以及准备上市的公司或为其审计并在PCAOB注册的外部审计公司都是SOA管辖下的国际法主体,如何应对法律的规定,规避风险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2)仔细研读SOA关于审计独立性的主题规定及执行指引,才发现它追求的宗旨是: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是公司的职责,而不是审计师职责。也就是说,针对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彻底解决应着眼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为了保证审计独立性,公司治理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机制,在法律法规以及治理原则主导下,对具备审计监督职能的各审计机构的法律规则和制约条件的研究则是本文关注的领域。独立性的要旨是公平,审计独立性体现了保护公众利益的思想,这一点恰好和法律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一般而言,法律对公平的追求要优于对效率的追求。从法学的角度看,公司的本质是权利义务,公司治理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分权制衡,对公司权力(利)进行制度性制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本文所涉及的公司治理的视角,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是从他们对公司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程度来选择安排的,内部审计机构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则主要关注外部审计,实际上每一个审计主体都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的学者都对各个主体做过专题研究,本文在广泛检索和阅读了有关各专题的理论与实践资料基础上,对其加以分类提炼,主要结合法学、经济学的相关专业知识,采用法解释学,比较研究、法经济学、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形成了自己的思考总结和论证分析,详细阐述了这些审计机构独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安排,以确保审计独立性的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可以保证审计独立性,审计独立性的保证在强化公司治理的同时又可以规避法律风险,由此就使得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研究公司审计独立性的法律问题变得有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