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中心问题。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只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及证人资格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按照通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三个: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就目前这些规定来说,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从刑事证据通说概念来看,违背了“证据”一词的本意,违反了证据种类逻辑划分,混淆了证据、证据材料与定案依据,混淆了证明根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从证据三个基本属性来看,客观性、合法性都不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属性,而是证据在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未能较好地体现《刑事诉讼法》修订时预期的效果。本文作者认为,刑事证据就是刑事诉讼中参诉各方用于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根据,其本质特征是其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