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被害人的事后行为原则上不能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美国一般是采用被害人宽恕的概念来界定被害人事后做出承诺的行为的,除个别情况外,这个情节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的根据,但对刑法的实际执行部门常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被害人宽恕进行明确界定,理论界对被害人的事后态度问题也鲜有研究,就是否以及如何采纳被害人的意见,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很大。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给予被害人宽恕这一情节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笔者对被害人宽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论证。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具备被害人宽恕情形的案例提出下文所要论述的几个主要问题,并对被害人宽恕的概念进行分析;第二章将就被害人宽恕在自诉案件中的定性、对公诉案件的影响、对量刑的影响等问题加以分析论证;第三章将从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刑法的一般理论、相关的刑事法理论以及对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角度对被害人宽恕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应用进行正当性论证;在第四章中,笔者就被害人宽恕情节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疑问进行了详细的回答;最后,针对立法和司法上对被害人态度重视不够的问题,笔者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建议在轻微犯罪案件中继续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案件中引入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以更好的发挥被害人宽恕这一情节在影响定罪量刑方面的作用。总之,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被害人宽恕这一情节在自诉案件中可以起到阻却现实中定罪的作用,在公诉案件中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甚至在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能够影响到行为的定性。将这一情节作为定罪量刑因素予以考虑,是刑罚权发展的必然,符合刑法的一般原理,具有良好的理论支撑。这一情节的运用,必将对构建和谐司法的实践产生非常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