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员流动不断加强。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人员和聋哑人犯罪逐渐增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主要体现在:一、需要聘请翻译的案件缺乏统一的标准。二、翻译人员的资质缺乏具体要求。三、翻译人员是否受刑事诉讼阶段程序约束无明确规定。四、翻译人员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不明确。五、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质量缺乏动态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六、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中立性很难得到保证。七、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八、对翻译异议的救济程序缺乏。学习域外司法翻译制度,反思我国尚未建立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原因,有助于科学、合理的构建完善我国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美国的联邦法庭口译员资格考试制度经历时间较长,发展比较完善。日本在保障翻译人员的翻译不失真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法国翻译人员在进行翻译前要在法庭上进行宣誓。俄罗斯联邦对于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对全面。域外司法翻译制度对我国构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启示:一、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及影响;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三、制度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构建我国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实施细则》,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立法规范较为稳妥。制定的《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实施细则》要对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统一需要聘请翻译的标准:不能达到完全理解、表达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需要的语言交流、沟通水平。二、完善司法翻译人员执业制度,提高翻译人员队伍素质。建立司法翻译人员统一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司法翻译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翻译人才库,对司法翻译人员实行登记管理、优胜劣汰制度。三、明确同一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翻译人员的聘请规则。对于同一案件,在公安、检察、审判阶段不能聘请同一名人员担任翻译;同一翻译人员不能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翻译。四、明确翻译人员的诉讼地位:翻译人员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中立性。五、建立刑事诉讼翻译的监督机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翻译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同时建立公安司法人员参与制度等相配合。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不同情形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途径追究责任。七、完善翻译收费制度。对于翻译人员翻译费用的收取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支取方式,保障翻译人员的中立地位。八、建立对翻译异议的救济程序。上述制度相互配合,完整的构建了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相信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