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舆论监督可以促进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正确性,同时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话语平台,是社会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中国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导致了舆论监督层级较低、力度不足的问题。在所有阻碍中国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因素中,法律保障的缺乏是最重要的方面。本文探讨了舆论监督实践中最常见的两个法律难题,即对采访权的保护和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媒体有没有所谓的“采访权”,在法学界有争议。笔者认为,保护采访权对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为了解决媒体采访权与被采访对象隐私权的冲突,对前者的保护程度应该根据采访对象的不同身份和所掌握信息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分。政府官员负有提供公共信息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部分个人信息的义务,普通大众在其个人事务上不负有接受采访的义务,但不应禁止媒体通过合法手段获悉、披露同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媒体有时会滥用采访权,尤其是当采访是通过隐性手段进行时。笔者认为,应允许隐性采访,但须予以严格限制,应该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手段合法;第二,内容符合重大公共利益。新闻侵权诉讼中,究竟应该由原告还是被告来举证,是一个两难的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作为被告的媒体应当承担证明报道真实的责任,同时只要媒体能够证明其有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且有充分理由确信该信息真实,即使报道内容后来被证明并不真实,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并分析了中国新闻立法的前景,认为在出台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从制定地方性法规做起,为制定全国性的统一法令积累经验。同时保障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了新闻立法以外,社会环境的改善、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媒体自身素质的提高都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