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各国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与权力制衡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机关之间合理的权力结构和完善的制衡机制是保证公司业务良性运行的关键。旨在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我国《公司法》也初步建立了公司机关的分权与制衡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部分。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是执行公司意思的执行机关,指导公司业务的执行并对外代表公司;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对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及会计事务实行检查监督。我国大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立法者历来重视保护国有股东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无法以自然人形式参与公司治理,致使公司被经营者控制。同时,由于理论的贫弱和实践的缺乏,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组成、性质、地位、工作原则、运作过程和运作方法等认识不足,对股东大会的规定存在着严重漏洞以及在立法上缺乏操作性和前瞻性。再加上当前国际形势(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化,股东大会权力日渐弱化,董事会权限不断强化)的影响以及股东十分分散化,公司经营管理者私欲的扩张,致使股东大会空壳化。同时,随着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加强和地位的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已成为一种趋势。而股东大会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和无法克服的缺陷,已不能代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发挥作为公司权力机关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改革公司权力机关势在必行。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废除公司权力机关。但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公司分权制衡的必要性,公司不能没有权力机关,就如国家不能没有议会。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重新构造一个新的公司权力机关将是有益的探索。由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通过相机治理加入公司权力机关,共同组成公司代表大会,取代原来的股东大会。同时,由于公司代表大会作为会议体,是公司的非常设机关,这就可能使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遇到需要公司权力机关解决的问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