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法定形式

论合同的法定形式

论文摘要

作为合同形式规制的一种方式,合同形式法定是与合同形式自由相互对立统一存在的,其中,以合同形式自由为原则,合同形式法定为例外。讨论法定合同形式对于理解合同形式自由、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形式自由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形式自由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不要式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法律原则上不要求必须遵循一定的形式。二是约定方式自由原则。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自由并非指合同可以不要形式。任何合同都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否则就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无法表露出来。早期的合同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即形式强制。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交易极为频繁,法律的价值取向更倾向于通过促进交易的迅速和便捷来鼓励交易,因而不要式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必然选择。许多国家对形式自由原则设有明确规定。适用形式强制的合同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涉及标的物价值重大的合同。二是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特别不利后果的合同。三是一方易受损害的合同。四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五是因交易习惯长期使用的合同。此外,当事人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律会作出特定的形式要求。在现代法上,采取法定合同形式的原因主要是警示目的、标识目的、证据目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保护目的等。形式强制带来一些固有的弊端,如形式会导致繁琐和耗时,既可能会花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也可能耗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但不能以此反对必要的形式强制。法定合同形式的类型主要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在我国,公证、鉴证、登记、审批不是合同的法定形式。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各国主要有以下五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立法例,合同不能强制执行。第二种立法例,不能以证人对合同予以证明。第三种立法例,合同不成立。第四种立法例,合同无效。第五种立法例,合同不生效力。在我国,由于对合同法定形式的地位的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欠缺之法律后果问题,形成了多种不同意见,主要有成立要件说、生效要件说、同一说、对抗要件说、证据效力说、区分说。其中成立要件说较为合理,即合同不成立是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的一般法律效果。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合同法定形式的基础法律分析
  • 2.1 形式自由原则和形式强制例外
  • 2.2 形式强制的范围
  • 2.3 形式强制的目的
  • 2.4 形式强制的弊端分析
  • 第3章 合同法定形式的类型
  • 3.1 我国法上的有关规定
  • 3.2 对法定合同形式的具体分析
  • 3.2.1 书面形式
  • 3.2.2 公证与鉴证
  • 3.2.3 批准与登记
  • 第4章 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果
  • 4.1 有关国家(地区)的典型立法例考察
  • 4.2 现行立法和学说
  • 4.2.1 成立要件说
  • 4.2.2 生效要件说
  • 4.2.3 同一说
  • 4.2.4 对抗要件说
  • 4.2.5 证据效力说
  • 4.2.6 区分说
  • 4.3 对各种观点的评析及笔者之观点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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