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一人公司系指公司之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属于单一股东之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国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多以判例形式出现,这就要求法官具有相当高的法律素养:而我国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当有限,法官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较为陌生,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等原因,使得正确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过程有较大难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一人公司行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等方面,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环境发挥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价值,可以从在《公司法》总则部分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条件、在《公司法》分则部分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适用情形、在司法解释中直索责任的承担规定需具体化、加大司法解释的力度,逐步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等方面进行适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