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及实践陈出新

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及实践陈出新

三亚市建设工程检验与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海南三亚572000

摘要: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行业的一个重要专业分支,近年来随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各种建筑工程不断兴起,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案件也逐渐增多。但由于我国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行业起步不久,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在鉴定方式、鉴定技术标准以及司法过程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主要研究了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改善我国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项目的增多,各个工程的相关单位,如,企业、政府机构以及个人业主的法制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这就导致近年来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案件越来越多。这主要是由于工程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事故之后,工程建设方、工程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个人业主及工程材料供应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协商未果,从而通过司法途径,向相关的执法部门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由于工程项目的结构质量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第三方专业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工程的结构质量进行准确的鉴定,所以这些第三方的检测鉴定机构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

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指的是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委托人,委托具有工程结构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通过相关的鉴定技术结合工程理论性知识,对涉及司法诉讼的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与工程结构质量相关的内容依法进行鉴定,并向委托人提供具有法律相应的鉴定结果。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与一般工程质量鉴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用于司法诉讼。因此,需要鉴定机构具有一定的资格,并且鉴定过程的启动、鉴定的内容以及鉴定结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然而在鉴定实践中,发现有不少鉴定机构存在基本概念混淆问题,如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方法过于简单、将不加任何技术判定、不提供鉴定意见的一般工程检测报告结论形式用于司法鉴定。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并非是通过是否由司法部门委托进行鉴定而决定的,而根本的判定方式是该鉴定活动以及最终的鉴定结果是否用于司法诉讼,由此,我们便可将其与一般的工程质量鉴定区分开。

2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

2.1要求鉴定机构具有一定的资格

启动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前提是,工程相关机构之间存在利益纠纷,并且机构之间对于解决措施无法达成共识,因此,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同时,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司法鉴定部门来说,需要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需具备一定的司法鉴定资格,工作经验丰富并且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鉴定机构才能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判断,最终的鉴定结果也具有可信性。同时,除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背景外,还应具备检测鉴定方案制订、回应置疑、检测鉴定过程及鉴定文书出具解释等各方的沟通处理能力。对于司法机构而言,要求相关的审案人员了解该领域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2.2鉴定周期较长

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主要原因是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各单位之间存在利益纠纷,而纠纷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对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的赔偿问题。一般而言,检测鉴定机构只会出具导致工程结构出现质量事故的原因证明和该质量事故是否会影响工程安全使用或正常使用的意见,对于相关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最终的经济赔偿等内容,则需要一些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单位做出最终的评估。因此,这么多需要鉴定的环节和项目,最终导致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周期变长,但是依据相关规定,鉴定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2.3不确定性

工程结构质量事故的司法鉴定大多发现施工过程与工程使用过程中,因发现质量缺陷导致赔偿纠纷,因施工过程与使用过程中的不连续性,导致其中的质量原因分析亦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鉴定结果未必能满足司法鉴定需求,因此现有的责任划分与经济损失测算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据。这就需要接受委托检测鉴定前,由检测鉴定机构作出相应的预估,给当事双方及司法仲裁机构进行必要的不确定性解释。

3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3.1缺乏权威性

目前的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迅速,其数量也在逐渐增多,但是其真正的资格和能力却有待考量。目前我国各大城市,每年都会新增2到3家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突然涌现出这么多的鉴定机构,其权威性和能力水平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而且有些机构只是为了盈利,从而去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资格证,却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因此,希望今后有关部门可以控制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对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重新进行资格评定,确保鉴定机构的权威性。评级工作的标准可以采用专业鉴定机构的标准,首先要考察的就是申请机构的准也水平和业务能力;其次,再根据其通过认证项目或者专利技术、发表论文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去更加细化的考量。

3.2缺乏专业性

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通关专业的鉴定手段去解决问题,而审批司法鉴定的机构资格证明的权利完全被行政单位掌握,行政单位虽然能够通过法律层面和鉴定过程来判断该机构是否符合标准,对其专业能力却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导致有些鉴定机构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却可以获得司法鉴定的资格,进而导致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夸大或低估质量问题的危害。这时行政单位应该首先做出转变,应该适当放权,将审批的权力下放一部分给一些专业机构,让他们协助行政单位去共同完成审批工作,以保证申请资格的机构确实有过硬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法律知识,能够胜任司法鉴定的工作。

3.3缺乏统一的标准

欧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将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纳入了国家标准管理体系,并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由于我国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起步较晚,在实践当中,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依据相关行业的标准来执行。比如在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领域中,经常会出现“翻旧账”的情况,即工程项目已竣工多年,出现质量问题之后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是谁的责任。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竣工以后短时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由于时间较短,环境和用户的使用情况对最终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因此可以做出准确的鉴定。

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系列标准和规定,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相关的标准,结合我国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工作标准。使司法鉴定工作有理可依,进而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推动司法鉴定科技成果和相关基础学科成果的相互转化,从而促进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3.4鉴定过程中证据保留工作存在缺陷

目前,鉴定工作开展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纠纷双方在对质以施工图纸、施工计划书等证据时存在歧义,甚至不认同这些证据。还可能会出现施工时的一些材料或证据丢失,或者一些在当时看来不重要的东西已经被丢弃,这样一来很可能就导致因缺少证据而难以开展鉴定工作,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取证工作,进而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所以,检测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查阅的设计图纸必须通过纠纷双方或多方确认,是施工过程用到的图纸;取样工作时,需要纠纷双方或多方的人员在场,共同监督,还要用记录仪将取样过程记录下来,以便有据可依。因检测鉴定为多方面、多过程协调一致的团队合作,有现场数据采集、样品抽取、检测数据分析处理、结构计算等分工,这些工作需要很多人来共同完成,而且需要相关人员经常往返于鉴定现场和鉴定机构的技术中心之间,因此,参与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往返过程中使用的车票、机票等证明以及相关手写记录和资料都要保留完整。

同时,司法机构应注意留存其它非专业性的各种证明材料,如鉴定人、当事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时保留的影像材料、在场人员的相关信息,各种工作的签到记录以及会议的到场人员等记录。检测鉴定的时效性等也宜在司法鉴定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现场检测外其余工作的参与人员的证明也应有相关的书面证据资料,这是保证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必要证据,检测鉴定机构应予以重视。

3.5鉴定工作收费标准不统一

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工作除了缺少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之外,还缺少统一的收费标准,目前一般参照检测收费标准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常出现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收费标准差异过大,同时不同鉴定机构之间存在恶意的价格战或者恶意竞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行。这时就需要相关部门制定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明确规定鉴定机构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应该由谁来作出偿付。同时,应该培养鉴定人的自身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从而有效提高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率,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3.6其他问题

对检测鉴定单位而言,开展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时,不仅应加强对鉴定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和管理,还要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培训以及帮助他们当事双方、仲裁机构的沟通培训,使整个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过程公平公正,并且准确有效。有部分法庭委托当地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报告,质监部门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属于第三方的监管部门,因此,当鉴定工作出现问题之后,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应加强单位资质管理,筛选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及时更新备案登记等,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

在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有些基层法院在委托鉴定程序上不够规范。比如,以鉴定委托函代替司法鉴定协议书、委托鉴定内容表述过于简单、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够详尽、法官不去勘验现场等,给司法鉴定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

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结构质量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个别当事人受利益驱使,滥用司法鉴定权限,恣意申请鉴定,目的就是为了拖延审判时间、延迟支付工程款。对于这种以“合法形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极大地占用了司法鉴定资源,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管。

结语

我国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起步较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肯定存在一定的实际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使工程结构质量事故司法鉴定工作客观、有效,使该行业得到规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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