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已是当务之急。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矿山环境治理举步维艰。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如何才能调动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人的积极性,是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选择以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子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并认为,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这一既规定了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又包含着矿山环境治理责任的经济激励措施,可以改变传统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管理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有了这方面的立法,但仅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冲突多等问题。只有将其制度化,才能为矿山环境保护及其治理提供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本文以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实现矿山环境利益的最大化为研究目标。因此,本文将以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为切入点,然后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希望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分析矿山环境治理中矿山环境利益被忽视的原因及解决方法,从而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指出了矿山环境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一事实,认为矿山环境治理需要引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本文第二部分,以正处在初创阶段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这一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指出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局限。本文第三部分,是本文承上启下的关键部分。由于前文已经指出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此就要分析这一制度在国外能够得到良好运转的原因,然后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比较,便能得出对健全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有益的几点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以阐释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完善途径为中心。该部分以上文的论述为前提,归纳出了这一制度在其本土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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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1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概述1.1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基本问题1.1.1 矿山环境问题及其治理1.1.2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引入1.1.3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2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理论基础1.2.1 公共物品理论1.2.2 外部性理论2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现状2.1.1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立法概况2.1.2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基本内容2.2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2.2.1 忽视了矿山环境利益2.2.2 缺乏分阶段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返还方式2.2.3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管理权限不明确2.2.4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管理模式不统一2.2.5 可能发生立法冲突3 国外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1 美国的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3.1.1 美国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基本内容3.1.2 美国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配套制度3.2 其他发达国家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3.2.1 南非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3.2.2 澳大利亚的的矿山复垦抵押金制度3.2.3 日本的矿害防止公积金制度3.3 国外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3.3.1 要明确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主管部门3.3.2 应制定统一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标准3.3.3 需健全我国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3.3.4 应注重与其他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融合4 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思考4.1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应遵循的原则4.1.1 污染者负担原则4.1.2 原则性与灵活性并用原则4.1.3 利益平衡原则4.1.4 沟通与协调原则4.2 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设想4.2.1 在《矿产资源法》中对保证金制度做出原则性规定4.2.2 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4.2.3 建立协调配套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4.2.4 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其他建议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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