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些年,有关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纠纷越来越多的进入了司法的领域,引起了大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典型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把公立高校大学生们的受教育权的问题凸现在了法律界和教育界人士的面前,同时也给一向以自主管理权自居的公立高校带来了些许的困惑和迷茫,面对这类的案件我们有的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研究热情,法律界和教育界都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做过很多的研究同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定义每个学者都是从自己的研究角度出发给出自己的观点,所以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定义也是林林种种,莫衷一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对于公立高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是如此。笔者在认真阅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就是公立高校大学生所享有的高等教育权,也就是公立高校大学生有要求国家、社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立高校为其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为其高等教育权的实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本文着重研究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机制,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概述,主要包括了笔者对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的理解。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概念从受教育权的概念引申而来,所以文章首先阐述了前人对受教育权的这一概念的一些定义。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平等的入学权、受教育身份权、学习自由权、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毕业、学位证书权、获得资助权、法律救济权、对学校收费的知情权、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权等其他的相关权利。笔者在阅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我们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有其独特的性质如有限性和有偿性,平等性和公平性,自由性和社会性,权利性非义务性,个人权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侵权现象和侵权的原因以及侵害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主体。实践中我们公立高校大学生的平等入学权、受教育身份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毕业和学位证书权、获得资助权、法律救济权等其他的一些受教育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而侵害我们大学生这些受教育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第二类是直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义务的公立高校。我们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原因主要是立法的缺失、公立高校的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的缺失、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权利救济途径不畅和长期以来大学生们权利意识淡薄,对受教育权的维护途径知之甚少等。第三部分是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及现状,详细的描述了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法律上的规定,实践中实施的情况和他们的不足之处。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并不完善,如申诉的法律性质没有规定,申诉后的效果如何呢;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比较具体的规范,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也很差;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权可以纳入诉讼的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立法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所以在实践中我们的这几个救济途径都缺乏强有力的可操作性。第四部分是行政救济机制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所述的行政救济现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具体是必须明确申诉的法律性质,建立高效可行的申诉机构,不要让申诉流于形式;同时完善我们的公立高校大学生受教育的行政救济机制最根本的是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的空白,把我们的受教育权明确的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范畴,让我们公立高校大学生起诉有据同时也可以杜绝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失去受教育的权利以致失去了提高自己和晋升等等的机会,这些都是难以弥补的伤害,所以建立有效的教育行政赔偿制度赔偿我们公立高校大学生的这些间接损失是合理而又必要的,应该根据当时的工资水平,同等学历人员的收入等因素确立赔偿的数额给予受教育权受损者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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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立高校大学生论文; 受教育权论文; 行政救济机制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