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施米特是二十世纪保守派法理学、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时至今日,施米特已经成为一个文化现象。其人经历颇具传奇色彩,首先施米特出生于信仰新教的德国西部巴伐利亚,却信仰天主教;年轻时系统地学习新康德主义和形式主义法学,毕业论文也带有自由主义法学色彩,后来却对自由主义展开猛烈批判;魏玛民国时期他主张用强硬手段打压日渐抬头的纳粹势力,希特勒上台后却又试图与纳粹党合作,希望借此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二战后并没有逃往国外,而是继续留在德国,却又拒绝参加盟军主导的反纳粹运动;虽然因此丢掉教职,却借助其思想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西方学人。施米特历经一战、大清洗、魏玛民国、纳粹执政、二次大战及冷战等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事件,总能不失时机地对时局进行针砭。他的著作颇丰,涉及诸多领域。其中探讨政治——法学的《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学》、《宪法学说》等论文更是因其对在西方占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准确和尖锐的批判在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热潮。施米特的论述虽然涉及面广泛,但其关注的核心是国家以及人类政治生活问题。作为公法学家的施米特认为,法学不能仅仅关注法律本身,更不能盲目的将法律的地位无限拔高。法律并不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法学也不可能脱离政治。相反,法学家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法律的实施无不依赖于国家强力的实现作保障,任何稳固的法学体系都应当建立在强有力的国家学说这一根基之上。他的学说并不专注研究法律本身,而是研究法律体系应当落在何种根基之上,和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学学说使之更加牢固。本文拟通过对施米特魏玛民国时期发表的最著名的《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学》及《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等几篇文章作文本分析,以求较为全面的理解施米特的国家理论及其思想根源。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32000余字。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施米特的生平及主要著作,并说明施米特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也是施米特本人毕生研究的核心:国家理论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对任何一个作者而言,研究其学说最基础的莫过于其文本,所以本文研究方法立足于对施米特的文本分析。第二部分论述施米特对国家概念的重新定义。施米特认为,现代国家概念在经过近代主权国家的顷颓和人民民主运动的兴起之后变得日益模糊不清,必须重新定义予以澄清;而定义国家概念则必须以定义政治概念为前提。施米特将政治定义为“划分敌友”,出于生存论考虑,划分敌友的政治在多元化的现代国际形势下不可避免,政治不可能被经济、文化代替。施米特划分敌友正是为了避免政治受到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纠缠,避免将敌人非人化、非价值化。划分敌友的政治不是为了鼓吹战争,而是为了限制战争、降低战争的残酷性。而由于政治权力要求支配人的肉体生命,国家必须垄断这一政治权力,否则必将导致国内局势的极大混乱,秩序与安宁无法建立,甚至危及民族的生存。所以,施米特将国家定义为政治的统一体。既然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得出现代国家的全新定义,那么接下来就必然要讨论现代国家在理论上应当落在何处的问题,即现代国家应该采用何种法学理论作为其正当性来源。所以笔者在第三部分则论述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比较了魏玛时期的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凯尔森的自由论与施米特的民主论;并点出,两者的法学论争实际上是现代国家的正当性之争。施米特基于战争和其他国内国外的非常状态的现实可能性,认为国家必须建立起人格性的权威以在必要时作出决断,结束非常状态以恢复秩序;否则国家就无法划分敌友,最后陷入毁灭的境地。但凯尔森的法理学从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出发,将国家等同于法律规范,拒斥这一权威的存在;而法律如果没有超越于法律规范之上的权威作出解释并保障实施根本就不能起作用,因而凯尔森的理论是立不住脚的。施米特的法理学则从民主出发,他所谓的民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而是体现了“民意”与“众意”划分的人民民主,并以“主权者”作为“民意”的代表。主权者拥有决断非常状态的权威但这种权威自身并不是无限制的,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的规制。这里的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条文,而是“民意”的最高体现——绝对意义上的宪法。这样,施米特就在民主宪政的框架内建立了自己的总体国家学说。尽管施米特一再强调,他的学说是生存论意义上的,但其文章中却表现出很明显的道德和审美倾向。如果对施米特的解读到此为止,肯定是不够全面的。所以本文的第四部分从施米特的道德意识入手,进一步探讨了施米特国家构想的思想根源。施米特的现代国家构想从根本上说是基于其对启蒙以降人类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种种“现代性问题”的反思作出的,但与同样对启蒙不以为然的施特劳斯等人不同,他认为要求现代人再去返回前现代是不恰当也不可能的,而应当尽可能的吸取古人的思想资源,经过现代化的“包装”之后为今人所用。施米特的国家构想明显就是罗马帝国和罗马天主教的现代版本。文章的第五部分是结语,对施米特及其学说的命运作了一个总结,并提出,施米特研究对当前的中国法学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施米特对自由主义法学的批判可以作为我们检验自身法学理论是否具有牢固根基的试金石;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我们在引进和移植西方法学制度时,认清一些西方法学理论中有意无意隐藏着的政治目的,以求对西方法学思想批判地学习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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