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民待遇是现代国际法确立的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其本意是追求外国人与内国人权利上的对等。随着国际投资以及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国民待遇原则也被引入了国际投资法领域。将国民待遇标准具体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就是投资东道国应向在其境内进行国际间投资的且具有外国人身份的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在有关国际投资的立法中,对国民待遇主要有“不低于”和“等同于”两种表述,虽然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对国民待遇的表述存在差别,但是这两种定义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在实践中也并无本质的区别。要正确理解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必须从国民待遇的相对性上着手,这也为国际投资实践所证明。通过对国际投资法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国民待遇被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公约所采用,这已成为国际投资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对外开放的需要和本国的经济实力,渐进地实现外资国民待遇;同时高度重视国际立法的效力和影响,一方面警惕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权的滥用,另一方面灵活利用条约的例外条款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从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看来,我国总体上还未摆脱对外资“既鼓励又限制”的状况,主要表现在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较少的承诺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在条约中对国民待遇加以种种实质性的限制;在对外资限制的同时,又对其做出了一些不符合国民待遇精神的优惠,比如税收优惠等。要更好的利用外资,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进行改革,必须从统一国内参照标准、利用WTO下国民待遇的例外条款和逐步取消现行立法中与国民待遇不符的优惠措施等五个方面改革我国的外资法,最终在外资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