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向前发展,使用户获取知识信息比在传统条件下更为便捷,然而,公共数字图书馆却面临着一个问题:公共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服务中的某些行为可能会与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相冲突。本论文就是围绕着公共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行为,详细阐述了著作权法现行著作权限制制度在公共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不足并找到解决的方案。本论文包括导言与正文两大部分。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写作本论文的目的和将讨论的问题。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共数字图书馆的价值取向、特征及其行为。该部分阐明公共数字图书馆的价值取向及特征,并分析公共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受著作权控制的法律行为,着重讨论了属于复制行为、公共表演、展览和放映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多种图书馆法律行为,并得出结论:图书馆设置链接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控制的行为。第二部分:对公共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分析。该部分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仍然适用于数字环境下的公共图书馆。并且通过对WTO专家组对欧盟诉美国110(5)条款案裁决的解读,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三步检验法运用于分析公共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过程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复制、公共表演、展览、放映、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最后总结行图书馆著作权限制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尤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缺陷进行论述。第三部分:完善公共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分别针对公共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提出了对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改进的具体建议,即扩张已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将部分模糊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化、具体化以及补充规定缺失的合理使用条款。第四部分将法定许可制度引入公共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限制制度。本部分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性与强制许可制度的不适用性,以及将法定许可制度引入数字图书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提出了补充合理使用制度现行规定的“转载与摘编法定许可”及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法定许可”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