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登记限度论——以不动产权利登记制为中心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民商法学
作者: 李凤章
导师: 王卫国,杨振山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登记制,限度,边际约束,登记生效主义
文献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制必须坚持登记的限度。这种限度决定于意思自决的自由,决定于弥补的正义,决定于制度的成本,而体现在登记能力、登记效力、登记审查、登记权等各方面。 文章共分五章,第一章提出我国权利登记制存在的制度逾界问题;第二、三、四章分别从原理、实证、解释三个层面对登记限度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解决问题。 第一章引论:制度逾界及其危害。文章认为,权利登记制相对于契据登记制和美国的产权保险制度,乃是一种国家立法的强制性制度供应,其之所以获得国家的青睐,不仅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更在于它还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工具,这就致使权利登记制本身存在着国家公权力扩张从而导致制度逾界的内在冲动,而我国当前的权利登记制恰恰存在着这方面的严重问题。通过分析我国不动产权利登记制所存在的制度逾界即公权力过于扩张的现象及其危害,本章最后引出了制度边界与登记限度的问题。 第二章原理论:制度边际约束的基本原理及其对不动产权利登记制的基本要求。这一章构成了本文主题------登记限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制度之所以必须坚持自己的限度,恰在于制度的建构存在着无法逾越的约束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意思自决的自由、制度成本和弥补的正义。三者共同构成了制度的有效条件。如果制度逾越了这些界限,颠覆了意思自决的自由,成本超过了效用,违反了弥补的正义,它就不可能有效运转下去,哪怕在短期内制度也可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制度在追求效用的过程中对其条件的破坏,就似饮鸩止渴,注定是一种短命的制度。由于制度的边际约束的存在,在生活世界面前,即在财富享有和交易的社会事实面前,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就必须采取一种更加谦卑、节制的态度,即要坚持登记的限度。 第三章实证论:登记限度的规范分析。本章通过对权利登记制各国家(地区)立法的比较分析,异中求同,从登记能力、登记效力、登记审查、登记权的法律规制四个方面论述了登记限度的存在。在登记能力方面,文章认为,世界各国(地区)的权利登记制大多区分了强制登记、自愿登记和禁止登记。强制登记被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而且为了节约登记资源,各国(地区)还有禁止登记的规定。同时,由于制度边际约束的存在,登记制度的变迁也很难采用集中强制登记即总
论文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引论:制度逾界及其危害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第二节 权利登记制是一种国家立法的强制性制度供应
一、司法供应制度
二、市场供应制度
三、立法供应制度
第三节 权利登记制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一、权利登记制下,国家垄断生产并强制消费的权利信息并非是公共产品
二、权利登记制的功能更多的在于它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第四节 警惕权利登记制下国家公权力的扩张
一、对国家的信赖很容易流变为对国家的盲目崇拜
二、对人的认识能力的信仰极易蜕变为理性的狂妄
三、功利主义的制度建构很容易蜕变为对习俗性事实的粗暴否定
第五节 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已经给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及社会交易生活造成严重损害
一、我国权利登记制公权力扩张的表现
二、我国权利登记制公权力扩张之害
第二章 原理论:制度边际约束的基本原理及其对不动产权利登记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边际约束的自由维度
一、自由之辨
二、自由的客观性论证
三、自由是制度建构的元点
四、自由构成了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的边际约束
第二节 边际约束的成本维度
一、制度效用的一般分析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用
三、制度成本
四、不动产权利登记制的成本分析
五、权利登记制中影响成本的因素
六、制度的间接成本
七、管制还是为管制服务—对登记管制职能的若干思考
第三节 边际约束的正义维度
一、正义的知识谱系
二、弥补正义:作为最低限度的正义
三、弥补正义的理论价值
第四节 制度边际约束原理对不动产权利登记制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实证论:登记限度的规范分析
第一节 登记限度之一——登记能力
一、强制登记事项
二、自愿登记事项
三、禁止登记事项
四、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强制登记问题
第二节 登记限度之二——登记效力
一、效力研究的新范式及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二、登记确定力:否定与软化
三、登记公信力:限定与排除
第三节 登记限度之三——登记审查的简化与分化
一、序论
二、审查限度之一——债权关系不予审查
三、审查限度之二——权利的公告与在先已登记原则
四、登记审查限度之三——审查的地方性、主动性和分散化
第四节 登记限度之四——登记权行使的法律规制
一、登记程序的法律控制
二、登记程序之外的法律控制
第四章 解释论:制度建构与理论阐释——登记限度与物权行为
第一节 作为制度阐释的物权行为理论
一、登记申请法律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登记申请物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二节 物权合意的褪隐—登记同意
第三节 物权合意的褪隐——公证
第五章 应用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构
第一节 尊重既有的立法框架和制度建构
第二节 现有登记制度的变革必须坚持登记的限度
一、坚持登记能力的限度
二、坚持登记效力的限度
三、坚持登记审查的限度
四、坚持对登记权的法律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5-07-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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