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刑事法域中,裁量权广泛存在,本文研究的是法官对刑罚适用的裁量权。有人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主持社会正义的裁判官。刑事法律的稳定性、法律概念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鲜活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来源。由于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而人们对刑事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均衡性的高调期盼,使法官的刑罚裁量权被推上道德舆论的风口浪尖。理论界对刑罚目的与原则的争论和人们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促使司法实务界对传统刑罚裁量模式进行反思与重构,以适度规制呈扩张趋势的刑罚裁量权。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其它部门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司法文件的规定为切入点,运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在对刑罚裁量权予以规制的同时,达成刑法规则与裁量权的良性互动,以满足人们正义要求的法情感:一、刑罚裁量权的概念、内涵与规制的必要性。人们对刑罚裁量权的讨论,往往局限于刑之量定上的裁量权,而忽视法官在量刑事实认定上的裁量权,而这一点正是法律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结果公正的保障,同时也是法官规避法律适用的主要根源,笔者全面阐述了刑罚裁量权的概念、内涵和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二、刑罚目的对刑罚裁量权的规制。刑罚的目的直接指导着刑罚裁量的原则和理念,而我国刑罚目的的不确定,使刑罚裁量的公正度受到质疑和挑战,笔者提出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综合刑罚目的观,并阐述了该刑罚目的对刑罚裁量权的指引与制约。三、量刑指导原则对刑罚裁量权的规制。刑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量刑指导原则的指引与规制,而何为我国的量刑指导原则一直没有定论,笔者将“依法公正量刑、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和罪刑均衡”作为我国量刑指导原则,并从各原则对刑罚裁量权的影响予以分析论证。四、科学量刑方法对刑罚裁量权的规制。我国传统的“估堆式”经验量刑法,给法官量刑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却因不能满足人们对量刑公开、公正、均衡的要求而饱受社会批评。笔者从确立科学的量刑基准方法入手,论述了在量刑方法上对刑罚裁量权的有效的规制。五、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刑罚裁量权的规制。传统定罪量刑不分的庭审程序,导致了公诉机关对量刑举证与量刑辩论的消极应对,从而引起了量刑问题在法庭不上能公开抗辩,为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埋下了伏笔。笔者以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为视角,提出以公开的量刑程序规范刑罚裁量权的正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