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保险业自恢复以来,30年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国民经济生活安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免责条款被斥为“霸王条款”,保险合同的公平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类型多种多样。保险的专业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及民法公平理论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存在着附和合同不可回避的弊端。同时,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及免责条款的专业化,更加剧了投保人的缔约难度。不公平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滥用,会成为保险人损害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工具,使免责条款背离了其正当性。而如何更加有效地规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立法规定仍显简略,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因此,应借鉴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实例与先进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路径。例如完善保险法第17条与第19条规定;引进保险人建议义务及确立冷静观察期制度;明确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内容控制原则及不利解释原则的司法适用等等。法律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予以主动规范与控制,既可以保证免责条款发挥界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正当作用,又可以防其滥用,对促进保险人的稳健经营和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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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目录第1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2 文献综述1.3 研究内容与方法第2章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界定与表现形式2.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界定2.1.1 保险责任免除的涵义2.1.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涵义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分类2.2.1 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2.2.2 保证、近因、费用、约定免责条款2.3 保险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2.3.1 除外责任条款2.3.2 免赔额(率)条款2.3.3 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免责条款2.3.4 其他表现形式第3章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与规制必要性3.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3.1.1 从保险合同特性角度看免责条款的正当性3.1.2 从民法公平角度看保险免责条款的正当性3.1.3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免责条款的正当性3.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必要性3.2.1 保险合同附和性之要求3.2.2 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性之要求3.2.3 契约自由与公共利益之要求第4章 国内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路径4.1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一般路径4.1.1 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4.1.2 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4.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立法规制4.2.1 保险条款内容控制原则4.2.2 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4.3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4.3.1 合理期待原则4.3.2 不利解释原则4.4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行政规制第5章 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路径的完善5.1 我国立法规制完善之思考5.1.1 对《保险法》第17条的完善建议5.1.2 对《保险法》第19条的完善建议5.1.3 引进保险人建议义务5.2 我国司法规制完善之思考5.2.1 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适用5.2.2 保险条款内容控制原则的司法适用5.2.3 不利解释原则的司法适用5.3 运用其他辅助手段5.3.1 行业自律5.3.2 消费者团体的监督5.3.3 新闻监督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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