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可量物起源于罗马法,是现代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煤气、臭气、烟气、噪音、震动等及来自于他人的土地的类似物质的侵害,以及消极侵害和观念侵害。这些侵害因其难以衡量性和对他人造成的财产的、人身的侵害而统称为不可量物侵害。不可量物具有不特定性、难以衡量性、范围性、危害的递减性、种类和强度随科技发展和工业活动的扩大逐步增加等特征。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学界先后有“相邻关系说”、“侵权行为说”、“环境权说”等。对于其判断标准、救济方式和举证责任分配等也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我国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环境侵权部分,以及作为公法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是这些规定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缺陷,脱离社会,滞后于现实,具体的救济方式也缺乏规定,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和把握,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权利的维护。基于此,我国有必要对不可量物侵害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相应的完整的、独立的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以相邻权为基础,将其范围扩大到消极侵害以及观念侵害,将其判断标准从“不可计量”变化为“知觉可能性”,并规定了容忍义务。法国民法以判例和学说确立了“近邻妨害”责任,同样以“过度性”作为侵害责任成立的实质要件。日本对于此类侵害称为“公害”并在环境法中加以规制,日本对于“公害”侵害的责任构成上发展了忍受限度论、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等,并在救济方式上尤其是侵害排除上开拓了发达的理论。英美法上无所谓物权制度,因此其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自成立以来便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即私益妨害制度,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的制度。我国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环境,应从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理论基础方面主要包括不可量物概念界定、构成要件、种类扩大、适用范围和原则的应用。不可量物概念的界定方式包括列举式和概括列举式两种,目前单纯的列举式已经不能囊括全部的不可量物侵害现象,所以应采用概括列举式的形式。不可量物的构成要件可以参照其他各国的经验,将“过度性”作为唯一实质要件,而在具体操作中,则需对“过度性”进行标准化的规定,在受害者的容忍义务部分来进行基准性的考量。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种类,我国在建立不可量物制度时,社会的发展已经需要不仅对有体的不可量物侵害进行规范,也要对无体的不可量物即消极侵害和观念侵害进行规范,以此保证体系的完整。对于不可量物的适用范围,依据我国的法律传统,以行政许可才可进行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不可量物侵害可以由环境法、行政法等公法进行调整,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私法层面的制度,其调整范围应界定为不须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和一般生活活动所产生的不可量物侵害。容忍义务作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核心内容,其需要以利益衡量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利益衡量原则用以调节社会经济发展与公民生活环境利益的冲突,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用以调节不可量物侵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实践应用的进一步完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容忍义务和救济方式。容忍义务是衡量不可量物侵害是否成立、受害者能否得到救济的最主要标准,也是实践中进行衡量的难点,如何确定被害人是否负有容忍义务以及容忍义务的程度,需要有原则性的指导、特别法中的标准化规定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加以认定。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方式,物权法救济方式与侵权法救济方式相结合的模式能够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救济方式应至少包括衡量补偿请求权和侵害排除请求权,分别适用于基于利益衡量原则扩张了受害人的容忍义务和特殊管道侵害等不同情况。侵权法的救济方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等。另外,现代环境侵权除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设立停止行为请求权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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