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事实婚姻是婚姻制度的理想化设计和婚姻现实之间差距的产物,原本属于不存在的婚姻。事实婚姻在我国城乡,尤其是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长期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直到今天完全否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法律上的消除并未带来事实上的根本改变,事实婚姻客观存在但得不到法律承认之现状以及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的妥善维护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婚姻并非为我国特有的法律现象,纵观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事实婚姻问题甚至比我国更为严重,但各国的婚姻立法鲜有对其全盘否认的做法。反之,对其规范和容忍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比较国内外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国家对事实婚都已经采取了承认说或者有条件承认说,但是我们国家在这一点上的做法却与其他国家相反。权衡多个方面,我国《婚姻法》理应放弃目前对待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立足我国实际,学习外国先进立法,有条件地认可事实婚姻的合法效力。尊重传统习惯与客观事实,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婚姻法的私法价值。另外,承认或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如实地从制度沿革角度探析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变迁,并分析这种变迁背后的利益考量,引出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从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与事实婚姻现状的相互关系入手,指出现行立法在该问题上的种种弊端。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以及国内实践,比较分析这种弊端的成因和危害;第三部分首先提出我国应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并从正反两方面分析这样做的积极作用,其次,进一步细化研究,提出改进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思考,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对我国的事实婚姻立法改良提出具体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