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把居委会自治与法律链接起来研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原则和制度来理解和解释居委会自治的资源如何发掘与配置。同时,从居委会自治的角度,求证什么样的法律规则对于居委会自治有效,进而预测关于居委会自治的法律规则的发展,以解决当前城市治理中的诸多问题,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首先,第一章按照时间顺序,运用系统的方法,结合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及城市治理进程,从建国前到现在,根据居委会的自治状态与法制水平,细分了六个阶段,对其历史进行了回顾。找到了居委会自治和法治的规律,得出了城市治理离不开居委会自治、居委会自治必须实行法治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居委会的自治与法治建设,与国家民主法治休戚与共的关系。其次,通过第二章对社区建设和居委会自治本质的理论探讨,从法理上确认了居委会的自治权及自治权的脆弱,进一步阐释了权利主体自力救济,尤其是来自法律等公力保障的必要和必然。再次,第三章中系统考察了我国居委会自治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较为全面的总结了我国居委会自治的法制建设现状,为居委会法制的完善,并向法治的转变找到了切入点。第四,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了居委会自治的两大结构性资源的缺失及其自身自治的不足,并对导致实然状态的法制与法治层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居委会不能实现法理上的自治,主要是立法不充分;执法和守法中的不彻底,以及监督救济机制的缺失,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在构建“强政府、强社会”的治理模式下,认为要实现居委会自治,必须通过培育国家社会的法治观念,尤其是加快完善居委会自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居委会自治。并对当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进程和现状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