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①对于现代企业来讲,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贡献越来越凸现,“西方国家把物质资本称为被动性资本,人力资本被称为主动性资本,没有主动性资本的推动,被动性资本也是无法增值的。”②既然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那么,人力资本是否能够与物质资本,或者更确切的说与货币资本一样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呢?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可见,新公司法对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以“可用货币估价”和“可依法转让”作为出资形式合法化的必要条件。而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则将新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即“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条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司的出资形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限制,使法律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明确排出了劳务④出资形式。那么,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人力资本是否能够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在公司制度中,职业经理这一新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我国本土公司而言,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对经理人的选择和经理人在企业中的作用也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选择人力资本的重要类型“管理型人力资本”中的职业经理的人力资本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对相关的基本概念做出判断,即定义本文所涉及的“人力资本、职业经理人力资本”等概念,并探讨人力资本的一般性质以及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在公司结构中的特性。在对出资的基本功能进行探讨的情况下,本文结合职业经理人力资本的特性,一方面说明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符合出资功能;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分析公司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的积极性,以求通过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来降低相关的代理成本和减少道德风险,最终说明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最后,本文在肯定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的前提下,对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所蕴含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且在相关方面提出了风险预防的制度架构。其中,制度构建主要涉及对我国现行人力资本出资立法的回应、职业经理人力资本价值评估、职业经理人力资本股份的自由转让限制、公司破产时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者的责任制度以及职业经理人力资本股权的行使限制等五个方面。以公司法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者利益的目标为导向,本文在肯定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形式的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注重当事人自治与法律强制的结合,使职业经理人力资本出资既能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激励因素,也能通过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风险。